生态价值,是指哲学上“价值一般”的特殊体现,在对生态环境客体满足其需要和发展过程中的经济判断、人类在处理与
生态环境主客体关系上的伦理判断, 以及
自然生态系统作为独立于人类主体而独立存在的系统功能判断。
地位
只有减少人类对自然的消费,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人类才能可持续地生存下去。
党的十八大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我国的发展战略任务之一,标志着我国的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本文的宗旨是从探讨生态文明理论的基本问题出发,解析我国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意义。
简介
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论基础
“生态价值”概念是“生态哲学”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因而研究生态文明,必须弄清生态价值的含义。十八大报告中第一次使用了“生态价值”概念,标志着我党提出的“
科学发展观”已经超越了
西方建立在工业文明基础上的不可持续的发展观,成为与生态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可持续的“新发展观”。
“生态价值”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地球上任何生物个体,在生存竞争中都不仅实现着自身的生存利益,而且也创造着其他物种和生命个体的生存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一个生物物种和个体,对其他物种和个体的生存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价值)。第二,地球上的任何一个物种及其个体的存在,对于地球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都发挥着作用,这是生态价值的另一种体现。第三,自然界系统整体的稳定平衡是人类存在(生存)的必要条件,因而对人类的生存具有“环境价值”。
对于“生态价值”概念的理解有两点尤其值得我们关注:首先,生态价值是一种“自然价值”,即自然物之间以及自然物对自然系统整体所具有的系统“功能”。这种自然系统功能可以被看成一种“广义的”价值。对于人的生存来说,它就是人类生存的“环境价值”。其次,生态价值不同于通常我们所说的自然物的“资源价值”或“经济价值”。生态价值是自然生态系统对于人所具有的“环境价值”。人也是一个生命体,也要在自然界中生活。人的生活需要有适合于人的自然条件:可以生息的大地,清洁的水、由各种不同气体按一定比例构成的空气、适当的温度、一定的必要的动植物伙伴、适量的紫外线的照射和温度等等。由这些自然条件构成的自然体系就构成了人类生活的环境。这个环境作为人类生存须臾不可离开的必要条件,是人类的“家园”,是人类的“生活基地”,因而“生态价值”对于人来说,就是“环境价值”。
人与自然之间始终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基本关系:首先,从实践论(人本学)的关系看,人是主体,自然是人的实践和消费对象。在这个关系中,只有当自然物进入人的生产实践领域,作为生产的原料被改造时,自然物才具有了价值。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这种人与自然之间的实践关系所引发的后果,一方面使人获得了生活资料,满足了人的消费需要与欲望;另一方面也使自然物在人的生产与消费中被彻底毁灭,失去了其本来的存在性。其次,人与自然之间还有一种“存在论”的关系。在这个关系中,人与其他自然物种一样,都是自然生态系统整体中的一个普通的“存在者”,它们都必须依赖于作为整体的自然系统才能存在(生存)。自然生态系统整体的稳定平衡是一切自然物(也包括人)存在的必要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说,自然物以及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对人的生存具有“环境价值”。
对人而言,自然所具有的“经济价值”与“环境价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价值:自然的经济价值或资源价值,是一种“
消费性价值”。消费就意味着对消费对象的彻底毁灭,因而自然物对于人的资源价值或经济价值是通过实践对自然物的“毁灭”实现的;而“环境价值”则是一种“非消费性价值”,这种价值不是通过对自然的消费,而是通过对自然的“保存”实现的。例如,森林对于人来说,具有“经济价值”和“资源价值”。要实现森林的这种价值,就必须把森林砍掉。只有如此,森林才能变成“木材”进入生产领域,以实现其经济价值。与此相反,森林只有在得到保存(不被砍伐)的条件下,其对人才有“环境价值”。当人类把森林作为木材消费掉以后,森林以及它对人的环境价值也不复存在。这就使人类生存陷入了一个难以克服的“生存悖论”:如果我们要实现自然物的经济价值(消费性价值),就必须毁灭自然物;而要实现自然的“环境价值”,就不能毁灭它,而是保护它。也就是说,人类不改造自然就不能生存;而改造了自然,又破坏了人的生存的环境,同样也不能生存。解决这个生存悖论的唯一途径就是,必须把人类对自然的开发和消费限制在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平衡所能容忍的限度以内。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减少人类对自然的消费,以维护自然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关于这一点,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为的是“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以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责任制度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
进行生态文明建设,首先要有制度上的保证。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而“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是环境文明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
如前所述,自然界对人具有两种不同的价值,即“
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或环境价值)。环境价值具有“公共性”,即同一个自然环境,对于生活在这个环境中的每一个人来说具有同等的环境价值:它为每一个人提供了同等的健康生存的环境条件;这个环境如果遭到破坏,也会影响到每一个人的健康生存,对谁都没有例外。地球生态系统是所有地球人的生存环境,而不仅仅是某一个国家、地区、集团或个人的生存环境;同样,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局部自然环境,也不是这个国家或地区中的某些人的环境,而是这个国家或地区中的所有人的环境。这就是环境价值的“公共性”。因此,如果某些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破坏了自然环境,就不仅破坏了其自身的生存环境,也破坏了所有人的生存环境,因而就是侵犯了其他人享有这个环境的权利,即侵犯了他人健康生存的权利。由环境价值的“公共性”所引出的第一个原则,就是公平原则:任何企业、个人为了经济私利对环境的破坏,都是侵犯了他人享有环境价值的权力,这就是不公平。
从经济价值看,只要一个经济主体拥有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他就拥有处置这个自然资源的权利,因为他无论如何处置这个经济资源(如砍伐森林),都没有损害他人的经济利益,对其他人在经济上都是公平的。西方现代发展观和当代主流经济学,仅仅看到了自然界对人的“经济价值”,而没有看到其“环境价值”,因而它讲的“公平”仅仅是“经济公平”,在经济公平背后隐藏着的环境问题上的“不公平”被忽视了。要解决这种不公平,就必须追问造成这种“不公平”的责任问题:谁为了经济私利破坏了公共环境,谁就应该为此承担侵害他人享有环境价值权利的责任。责任原则就是从公平原则引出的另一个重要原则。解决公平问题,必须通过追问责任来实现:谁破坏了自然环境,谁就应该为他的行为承担经济责任,就应该受到惩罚,这才是公平的。
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必须坚持补偿与惩罚统一的原则:为了保护公共环境而牺牲了自己的经济利益的国家、地区、企业和个人,应该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例如,如果要求有原始森林的国家或地区不开发(砍伐)这些原始森林,那么,享受这个公共环境的其他国家,就应该对这些国家或地区给予经济补偿,因为这些国家为了保护全人类的公共环境牺牲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就我国内部而言,为了保护公共环境而牺牲了自己经济利益的地区,应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而补偿所需资金,应该是来自发达地区以及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因为他们消耗了更多的经济资源,对环境造成了更大的污染,他们应该在经济上承担破坏公共环境的责任。这一点,十八大报告中也有明确表达:“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其具体措施则为“深化
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生态启蒙
生态文明建设的文化基础
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是必要的,它为生态文明提供了制度的保障。然而,仅仅依靠“制度”这种社会公共权力的强制来规范人们的行动还是不够的。只有当广大人民群众都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把保护环境变成人民大众的自觉行为,生态文明建设才会进入更高的层次。因此,除了进行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之外,还需要有生态文明的文化建设,形成一种与生态文明相适应的新文化。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笔者认为,这一点主要涉及到的是生态文明的文化建设问题。
一种新文明的出现,总要伴随着一次文化的启蒙才能逐渐成熟起来。西方史学家通常把18世纪,特别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以前的那些岁月叫做启蒙时代。这次启蒙开启了西方现代文明(即工业文明),因而可以被看作是一次工业文明的启蒙。它形成了自由平等的政治观念,也形成了西方主体形而上学的哲学观念和鄙视自然、征服自然、主宰自然、掠夺自然的西方现代发展观。这种哲学、发展观应当为当今世界发生的生态危机、环境危机承担思想上的责任。因此,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要有一个世界观、价值观、伦理观的根本变革。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生态文明是人类历史上的又一次“启蒙运动”。
人类的“第一次启蒙”使人重新确立了主体性,而人类的“第二次启蒙”则要使人认识到,只有规范和约束主体性,使人类的实践活动不超出自然界的生态系统的掌控,生态系统才能保持稳定平衡,人类才能可持续地生存下去。正如十八大报告中所倡导的:我们“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