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是甘肃省各民族和驻甘部队民间文艺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
机构简介
甘肃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是甘肃省各民族和驻甘部队民间文艺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
甘肃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并接受其领导;该会也以团体的名义加入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在业务上受其指导。甘肃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在中国共产党甘肃省委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甘肃文艺事业、建设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甘肃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宗旨是:搜集研究甘肃省各民族的民间文艺宝藏,挖掘、继承和发展甘肃省民间文艺。通过编辑书籍、举办展览、艺术观摩、学术交流、组织理论学术研讨等活动,推动民间文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协会章程
甘肃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甘肃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2000年5月25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甘肃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甘肃民协”。
第二条 本会是甘肃省各民族和驻甘部队民间文艺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
甘肃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并接受其领导;本会也以团体的名义加入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在业务上受其指导。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甘肃省委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甘肃文艺事业、建设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搜集研究甘肃省各民族的民间文艺宝藏,挖掘、继承和发展甘肃省民间文艺。通过编辑书籍、举办展览、艺术观摩、学术交流、组织理论学术研讨等活动,推动民间文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 本会对民间文学艺术工作者有联络、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责。
第六条 本会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会组织并鼓励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深入生活,并通过各项社会括动,为繁荣社会主义民间文学艺术事业服务。
第八条 本会促进并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民间文学艺术团体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同台湾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同胞民间文学艺术家团体的联系和来往,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
第九条 本会致力于国际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为世界文化的发展和各国人民的和平友谊做贡献。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 凡赞成本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本人申请,协会会员二人介绍或经地区文联、群众艺术馆推荐,或有关民间文艺机构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本会会员。
(1)从事民间文艺搜集、整理成绩显著并在省级以上报刊、出版物中发表作品五篇以上、论文三篇以上者。
(2)各地县有名气的故事讲述家、民歌手、民间戏曲演唱家、民间音乐演奏家和民间舞蹈家。
(3)从事民间工艺美术工作五年以上,获省级一、二等奖,或地县以上有名气的民间工艺美术家。
(4)从事民间文艺编辑、翻译、教学、收藏研究五年以上,有显著成绩并获得中级以上职称者。
(5)民俗理论工作者、民俗研究人员及精通民俗的有关人士。
(6)从事民间文艺组织工作五年以上成绩显著者。
第十一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个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和名誉理事称号。
第+二条 会员的权利
(1)会员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的权利;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4)会员有优先购买本会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的权利。
第+三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支持本会工作。
(2)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和社会活动。
(3)积极、主动发现培养民间文艺人才,对成绩突出者及时介绍他们人会。
第十四条 本会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凡本会会员因从事合法民间文艺活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本会有责任依法保护。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中凡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将开除其会籍。
第十六条 凡有工资收人者,须按时缴纳会费。无工资收入者自愿缴纳,数额不限。凡二年未缴会费又不补缴,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七条 凡较长时间不再从事民间文艺的搜集、整理、翻译、研究、组织工作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作为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组织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理事;由主席提名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名誉职务,名誉职务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地区会员选举产生,分配名额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建议召开临时会议时,必须召集之,但必须有半数人以上理事到会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凡从事民间文艺研究、创作活动的群众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三条 各地(州)、市(县)成立的民间文艺家协会及其它民间文艺组织,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在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五章经费
(1)国家财政拨款;
(2)社会各界、个人及会员资助;
(3)会员会费;
(4)其它合法收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四条 本章程自2000年5月25日本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