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格纳税收原则
经济学术语
瓦格纳的税收原则是他在总结前人税收原则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四个方面九原则: (1)税收的财政政策原则: 充分原则——税收收入应能完全满足国家财政需要,以避免产生赤字; 弹性原则——一旦国家财政需要量增大时,税收应能自动增加。(2) 税收的国民经济原则: 以所得为税源的原则——应尽量避免对财产和资本课税,以免阻碍经济的发展; 课税目标之选择应尽量避免使市场经济机制的效率遭到破坏。(3) 社会正义原则: 普遍原则——税收负担应力求公平合理,一方面要采用累进税制,另一方面对最低生活费免税; (4) 税务行政原则: 确实原则——纳税的时间、地点、方式、数量等应预先规定清楚; 便利原则——手续应尽量简便,方便纳税人; 节省原则——要尽量节省征税费用。
阿道夫·瓦格纳 (A·Wagner 1835—1917)德国19世纪新历史学派的主要代表,从1870年起,一直任德国柏林大学教授,代表作有《政治经济学原理》和《财政学》。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主要集中于稽征方面,而瓦格纳的税收原则除了接受亚当·斯密的基本观点以外,还强调了税收的经济调节职能,从而集前人税收原则理论之大成。这对以后资本主义税收理论和经济理论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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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8-02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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