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尔那制度,亦称种姓制度,是
古代印度地区的等级制度。由雅利安人在征服印度地区原住民后推行的等级制度,这一制度的内涵保留在《
梨俱吠陀》中。这一制度认为:梵天创造了“普鲁沙“,并用其身体创造出了从婆罗门到首陀罗,并认为婆罗门为最高的社会级别。瓦尔那制度规定了各个社会等级间的权力和义务,流传在古代印度地区达千年之久,四个种姓后来又不断分化为许多小种姓(阇提制度),直到20世纪印度共和国建立后被废止,但仍在今天的南亚地区有着重要的影响。
制度内容
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瓦尔那有“颜色”和“品质”的意思。萌芽于早期吠陀时代,正式产生于后期吠陀时代。该制度下规定四个瓦尔那的地位以及不同瓦尔那成员不同的权利义务:
第一等级——婆罗门(Brahmana):掌管宗教文化权利的祭祀阶层,享有崇高地位;
第二等级——罗阇尼亚(刹帝利)(早期写作Rajanya,后期写作Ksatriya):掌握行政军权的武士阶层,包括“王”在内;
第三等级——吠舍(Vaisya):一般平民,以农、牧、工、商为职业,但多数人没有政治权利,它和前两个瓦尔那属于雅利安人,是社会生产的主体;
第四等级——首陀罗(Sudra):从事各种低贱职业,包括渔猎、重体力劳动等,是非雅利安人,不享有任何政治权利。
瓦尔那制度下个人社会地位取决于他的家庭出身,严格按照血统世代保持不变。各种姓之间原则上不能通婚,法律地位也不平等。后来由于人种增加,规定种姓之间可通婚,但只准顺婚,反之,逆婚所生子女叫贱民,排斥在四个种姓之外,地位比首陀罗还低。该制度显然是保护新生贵族剥削阶级的工具。
产生方式
瓦尔那制度,作为印度古代奴隶制社会时期的种姓制度,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等级制。这种制度非印度所独有,但在印度存在的时间却非常久远,并最终发展到最完整最森严的程度。不过,作为完善的瓦尔那制度只是在晚期吠陀时代、甚至是到了奴隶制发育完善的列国时代才出现的,
早期吠陀时代,只是瓦尔那制度开始出现的时期。
瓦尔那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时期,它的形成同样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起初,它只是一种
早期吠陀时代早期吠陀时代,种姓区别是肤色淡的雅利安人与肤色较黑的达萨之间的不同。正是因为当时在雅利安人部落与土著居民部落的各自氏族内部阶级分化尚不明显,还没出现彻底的分裂,社会劳动分工也没有发展,甚至在雅利安人部落内部还没有种姓区分,因此,在整个前期吠陀社会尚末出现后来的四种瓦尔那的划分,瓦尔那制度还很不完善,只是以模糊形态及萌芽状态存在着。甚至,瓦尔那这一概念当时都未出现在《梨俱吠陀》中。然而即使是这种不成熟的瓦尔那制度,也体现出了雅利安人征服者与被征服的土著居民间统治与被统治的不平等关系,而这种不平等的关系也正是瓦尔那制形成的深厚社会基础。
到
早期吠陀时代后期,雅利安人随着在西北印度河流域定居生活的稳固并向恒河上游的扩张,以及与土著居民的频繁接触和劳动社会分工的发展,其内部的阶级分化开始出现,并逐渐形成了四种瓦尔那,于是,整个社会也就相应出现了四种社会等级。起初,只有雅利安瓦尔那与达萨瓦尔那。随着由雅利瓦尔那分化成的三种瓦尔那的出现,瓦尔那制开始趋于完善,而印度的社会等级也日益明朗化了。新的瓦尔那包括:由原有的达萨瓦尔那改名的首陀罗瓦尔那及雅利安瓦尔那分化出的三种瓦尔那,分别为,从事祭司职能作为社会僧侣阶级的婆罗门(Brahmana,来自于拉丁语Brahama的转写);以部落军事首领罗阇为首的社会军事行政贵族集团——罗阇尼亚(即后来的刹帝利,Rajanya,来自于拉丁语转写raja);以及作为雅利安人一般平民大众的吠舍(Vaisya,来自于拉丁语Vis转写)。其中,婆罗门与刹帝利分别掌握着宗教与军政大权,逐渐成为
早期吠陀时代末期统治吠舍瓦尔那与首陀罗瓦尔那的两个优越社会等级。
将四个瓦尔那的划分最早固定下来的印度古典文献是《梨俱吠陀》中较后的部分——《普鲁沙赞歌》。学者R.S 沙尔马研究认为,《普鲁沙赞歌》是后来由婆罗门僧侣插入《梨俱吠陀》中的章节。婆罗门僧侣为了巩固自己与刹帝利军事贵族的特权地位,就逐步通过编造故事,并利用神的旨意把现实中四种瓦尔那的等级地位确定下来。这一努力正反映了雅利安人三种姓的界限在最初并不是不可逾越的事实。例如:不属于刹帝利种姓的,如果当了王,便可以通过宗教仪式,而取得刹帝利身分;如果本是婆罗门种姓,还可以用婆罗门、刹帝利的双重身分取得合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