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克夫是阿拉伯文Waqf的音译,意为宗教公产。伊斯兰教国家的寺院土地,包括国家或穆斯林捐献给清真寺的土地和其他资财,象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等。始于早期哈里发统治时期。后来在伊斯兰教国家中盛行。它不得转让、抵押和买卖。这种土地不征收任何赋税,致使许多伊克塔的占有者为了逃避服役和缴纳赋税,与伊斯兰僧侣签订将自己的土地赠送,但保留取得收益权利的契约。
哈乃斐派认为属出借性质,产权归原主,收益归公用。大部分教法学者认为属穆斯林公有。主要用于公益慈善事业,且多着眼于穆斯林大众,如修建
清真寺、学校、医院、浴室、陵园及桥梁路面等。教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将“瓦克夫”的土地占为己有,亦不准擅自出借、典押或瓜分。投“瓦克夫”者,一经投入不得反悔和收回,逝世后家人不得继承或转让。至今,“瓦克夫”已成为伊斯兰教的专项经济制度,大部分伊斯兰国家政府专门设立了瓦克夫基金及基管理部门,或颁布瓦克夫条例,依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