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有关机构改革文件及《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名称的通知》(瑞政办[2001]230号)精神,设置瑞安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市风景旅游管理局是主管风景名胜区和旅游业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科级)。
职能调整
(一)新增的职能
1、温州市旅游局下放的旅游饭店一、二星级的评定工作。
2、我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创建及复核工作。
3、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二)转变的职能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的发放改为前置审批。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风景旅游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关于风景名胜区和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出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审查本市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景区详细规划;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各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一书二证”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非城市规划区的各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审批工作;负责制定风景旅游区开发计划。
(三)负责全市旅游业的宏观管理,拟订风景名胜区和旅游行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负责旅游饭店、星期饭店的管理,承担旅游饭店一、二星级的评定工作;负责全市旅游业的统计、信息和咨询工作。
(四)积极培育、开发旅游市场,完善旅游经营管理体制。
(五)负责编制、申报全市旅游发展资金的投资计划,引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审核和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
(六)研究制定全市旅游市场规划和年度旅游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工作和重点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收集、研究国内外旅游市场动态信息,向旅游企业发布市场信息。
(七)负责我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创建和复核工作,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和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风景旅游协会的工作。
(八)监督和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保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旅游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旅游产品开发和市场,指导、监督旅游安全、旅游娱乐等工作。
(九)负责审核、报批旅行社(旅游公司)和三、四、五星级旅游涉外饭店、旅游商店、旅游商品生产企业,负责旅游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旅行社(公司)的年检年审工作;受理游客投诉。
(十)管理和指导全市旅游教育培训,指导和协调旅游行业的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负责全市旅游网络的建设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风景旅游管理局设四个职能科室。
人员编制
市风景旅游管理机关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中层干部7名。
地址:浙江省瑞安市安阳大厦2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