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王国宪法,是指瑞典王国早在15世纪即开始实行君主立宪政体,但迄今没有一个名为宪法的文件。起宪法作用的法律共有4个:(1)《政府组织法》。1809年6月6日由四级议会通过,是欧洲现行宪法中最早的一部。全文分13章及过渡性条款9条。采纳了孟德斯鸠的
三权分立原则。最初规定国王是国家的唯一统治者,与议会共同制定民法、刑法和宗教法,任命内阁首相等官员。实施之后,曾多次修改。1968〜1969年进行的修改,削弱了国王的权力。1974年2月27日,议会通过新的政府组织法,国王成为礼仪性职务,议会和政府的权力大为提高。(2)《王位继承法》。1810年9月26日四级议会通过。规定国王必须信奉
基督教路德宗。王位世袭,男子优先。1979年议会通过修正案规定,男女继承王位的权利平等,由国王或女王最年长的孩子继承。(3)《出版自由法》。1812年制定,后多次修改。共分14章及过渡性条款若干条,以根本法的形式保护公民以印刷体方式表达意见和出版材料的权利。(4)《议会法》。1866年6月22日公布。后几经修改。
1974年2月27日议会通过最新的《议会法》。共分9章,以及若干过渡性规定,对议会的会期、会议、议会的组织机构、议事活动、立法程序、投票办法作了详尽的规定。《议会法》公布之年,四级议会改为两院制议会。1909年实行男子普选权。1921年妇女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71年议会改行一院制。“政府组织法、王位继承法和出版自由法是瑞典王国的根本法”(《政府组织法》第一章第2条),《议会法》始终被视为宪法性文件。其中,《政府组织法》是瑞典王国最主要的宪法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