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据性
符号学术语
理据性是符号学的最基本概念。指符号与对象之间非任意武断的连系。索绪尔把“任意武断性”的反面称作“理据性”,他坚持认为符号与意义之间没有理据。皮尔斯没有用理据性这个术语,他的理论体系却立足于理据性。
索绪尔承认,任意性原则,哪怕在语言的词汇层面上也不是绝对的,至少有两种词不完全任意。一是具有“语音理据性”(phoneticmotivation)的象声词,感叹词,只是这两种词在语言的词汇总量中很少,可算普遍任意性中的例外;二是具有排列方式的理据性复合词或词组,如“十五”“苹果树”。全世界的语言中都有“声音像似”(phoneticiconism)。但是这种语音像似,在任何语言中都过于零散,无法构成语言的基础。
皮尔斯的符号学一开始就不以语言为符号范式,于是符号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就显示出各种“本有的”连接。皮尔斯认为,根据与对象的关系,符号可以分成三种:像似符号(icon),标示符号(index),规约符号(symbol),前两种是有理据性的符号。
此后,符号学界发现语言中理据性范围相当大。乌尔曼进一步指出语言中有三种根据性:语音理据性(即拟声理据);词形理据性(衍生词理据);语义理据性,指的是各种修辞性语言,尤其是比喻与转喻(Ullmann1962:81)。有论者认为,一旦语言“风格化”,就可能获得根据性(Merrim1981:54)。瑞恰慈就认为仪式性(ritualistic)的语言是有理据的(RichardsOgden&Wood1923:24—47)。费歇甚至认为语法是一种“图表像似”,因为语法实际上是意义的同型结构,与意义相应(Fisher2010:279—298)。由此,乌尔曼几乎推进到了最后一步:“每一个习用语,都有任意武断的词,也有至少部分有理据,即透明的词”(Ullmann1962:7)。但是在这些中外论者看来,语言中理据性再多,也都是部分的、偶发的。
近年有些符号学家提出应当建立普遍理据性,或符用理据性。(赵毅衡)
参见:任意性,克拉提鲁斯论
延伸阅读:Ullmann1962,1964,Fisher2010;赵毅衡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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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10-01 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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