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组织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
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
组织监督
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
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受理消费者申诉,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查处
商标侵权行为,保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工作。
八、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办理合同鉴定,监督管理消费类
合同格式条款,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
十一、对企业名称,驰名和著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商业秘密,商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