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阳,男,汉族,1957年2月出生,陕西省合阳县人,中国共产党员,1975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曾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人物履历
1975年08月-1978年09月,辽宁省大洼县榆树农场知青
1978年09月-1979年09月,鞍山市玻璃厂工人
1979年09月-1983年08月,辽宁大学哲学专业学习
1983年08月-1984年01月,鞍山市干部进修学院教师
1984年01月-1985年10月,鞍山市委办公厅综合处干事
1985年10月-1986年12月,鞍山市委办公厅秘书
1986年12月-1988年03月,鞍山市委办公厅秘书(副处级)
1988年03月-1990年02月,鞍山市政府信息办公室主任
1990年02月-1993年08月,鞍山市冶金工业局党委副书记
1993年08月-1993年11月,鞍山市政府政研室主任
1993年11月-1994年05月,鞍山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1994年05月-1996年06月,鞍山市旧堡区委书记(1993年09月-1996年03月,在
东北大学管理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1996年06月-1999年03月,鞍山市千山区委书记
1999年03月-1999年09月,鞍山市委秘书长(1996年09月-1999年06月,在
辽宁大学国民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1999年09月-2003年04月,鞍山市委常委、秘书长
2003年04月-2004年08月,鞍山市委副书记
2004年08月-2007年02月,辽宁省委副秘书长(正厅级)
2007年02月-2008年02月,辽宁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辽宁省委副秘书长(正厅级)兼省委政研室主任
2008年02月-2009年01月,抚顺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9年01月-2010年08月,抚顺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0年08月-2011年01月,鞍山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1年01月-2012年01月,
鞍山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2年01月-2013年01月,阜新市委书记
2013年01月-2016年03月,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6年3月16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阳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6年3月25日,据
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阳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2016年4月28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阜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王阳辞去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王阳的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王阳的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相应终止。
依法双开
2016年6月2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王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王阳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背组织原则,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在工作安排、职务升迁方面为其女儿谋取利益;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拉票贿选问题涉嫌破坏选举犯罪。
王阳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6年6月7日,据最高检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
2017年4月7日, 据最高检官网消息,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涉嫌受贿、破坏选举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阳利用其担任抚顺市人民政府市长、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阜新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利用职权实施破坏选举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破坏选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7年4月21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受贿、破坏选举一案。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6年底至2013年1月,被告人王阳利用担任抚顺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中共鞍山市委副书记、鞍山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中共阜新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获选省人大代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91万余元。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王阳为当选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利用担任中共阜新市委书记等职权和影响,采取给予财物、打招呼等方式拉票贿选,破坏正常选举活动,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破坏选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阳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王阳的亲属、全国、黑龙江省、大庆市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7年5月31日,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受贿、破坏选举一案,对被告人王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以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对王阳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用于破坏选举犯罪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底至2013年1月,被告人王阳先后利用担任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中共鞍山市委副书记、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及中共阜新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建设、职务调整、当选人大代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91万余元。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王阳为当选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采取给予人大代表财物的方式进行拉票,并利用担任中共阜新市委书记等职权和影响,直接或通过他人向人大代表打招呼等方式拉票,其拉票、贿选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贿赂、打招呼等手段破坏选举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破坏选举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王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全部退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