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古籍向来没有
标点符号,往往引起文字含义上的混乱与错误。王炳耀根据我国传统的断句方法,吸收外国的新式
标点符号,经过反复研究,在1897年提出了他草拟的十种标点符号:“,”为读号,“.”为句号,“。”为节号,“v”为段号,“:”为句断意连号,“——”为接上续下号,“!”为慨叹号,“I”为惊异号,“?”为诘问句,“<>”为释明号。这十种
标点符号,后来大多数被我国“五四”文学运动的先驱者鲁迅、周作人、陈望道、胡适、钱玄同等人所采用,并在推广白话文的同时,逐步完善为适用于白话文的新式标点符号。1920年,北洋政府教育部发出53号训令,通告全国采用的12种新式
标点符号,就是直接从王炳耀倡用的十种标点符号演变而来,与我国现行使用的14种标点符号也有极密切的渊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