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玲,女,汉族,1959年11月生,
陕西米脂人,在职大学学历,198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7年12月参加工作。中共十八大代表。
2016年4月25日,西安市纪委对西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交警支队党委书记、原支队长王海玲严重违纪问题、交警支队车辆管理处相关人员及下属西区分所部分民警收受”好处费”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相关涉案人员被给予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还对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人员进行了问责,对相关涉案民警进行了组织处理。.
经查,西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交警支队党委书记、原支队长王海玲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向组织说明其涉嫌违纪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下属所送礼金及贵重财物;违反工作纪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对交警支队车管处及下属西区分所发生多起严重腐败案件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王海玲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西安市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市委批准,给予王海玲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由西安市监察局报市政府批准,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降为正科级非领导职务。
2003年至2005年,王海玲连续三年被陕西省公安厅评为“全省优秀公安局长”;2005年被评为“全国任长霞式公安局长”、“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全国“三八红旗手”。2007年被授予陕西省“三八红旗手”称号,也是陕西省公安系统唯一一位党的十八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