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军
山东省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
王晓军,男,汉族,1968年7月出生,山东日照人,中央党校研究生,法学学士,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山东省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人物履历
1986.09—1990.07 南京师范大学政治教育系政治教育专业学习
1990.07—1992.09 日照港务局铁路运输公司干事
1992.09—1994.05 日照港务局铁路运输公司团委副书记
1994.05—1995.04 日照港务局铁路运输公司团委书记
1995.04—1999.04 日照港务局宣传部理论组组长
1999.04—2002.09 日照港务局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2002.09—2003.02 日照港务局团委书记(正县级)(2000.06—2003.02挂职任费县县委副书记)
2003.02—2006.01 莒南县委副书记、副县长(正县级)
2006.01—2006.12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副主任(2005.02—2006.03挂职任滕州市委副书记)
2006.12—2007.02 苍山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
2007.02—2011.07 苍山县委副书记、县长(2005.09—2008.07在中央党校研究生院经济管理专业在职学习)
2011.07—2016.11 临沂市河东区委书记
2016.11—2016.12 工作待安排
2016.12—2017.01 临沂市政府党组成员
2017.01—2019.08 烟台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
2019.08—东营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2022.02—2022.11山东省东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2年10月31日,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王晓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终止职务
2022年11月14日,东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终止主任职务:王晓军
依法双开
2023年4月,经山东省委批准,山东省纪委监委对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王晓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王晓军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消费卡、接受宴请;违背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消费卡、接受宴请;贪欲膨胀、以权谋私,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王晓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晓军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东营市第七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依法逮捕
2023年5月,山东省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王晓军(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晓军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3年7月,山东省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王晓军(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晓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晓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3年9月19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王晓军受贿一案。王晓军进行最后陈述,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宽处罚。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3年12月26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王晓军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晓军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菏泽中院审理查明:2004年5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王晓军利用担任临沂市莒南县委副书记、副县长,苍山县委副书记、县长,临沂市河东区区委书记,烟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东营市委常委、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补办规划手续、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非法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707万余元,其中1288万余元系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晓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晓军部分犯罪系未遂;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09 11:54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