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昭耀,男,1944年11月生,汉族,
山东梁山人,原中共安徽省委副书记。2007年1月12日,因受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缓。
1989年2月任安徽省
阜阳地委书记,1993年2月任安徽省副省长,1993年9月任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长,1998年12月任安徽省委副书记,2005年1月任安徽省政协副主席,是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第十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共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代表。1985年9月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代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200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鉴于王昭耀严重违纪,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有关规定,罢免王昭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005年8月31日,政协第九届安徽省委员会第十三次常委会议通过决议,撤消王昭耀政协第九届安徽省委员会委员资格,同时免去王昭耀政协第九届安徽省委员会副主席职务。
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王昭耀2007年1月12日被法院以受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