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9年考入
北京大学以后,再没有离开过北大校园。在这里读了
本科和硕士,86年留校任教。先是助教,后是讲师,93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
1.在我国的不
法域之间,寻求法律研究一体化的途径,应当仿效美国各州法律联邦化过程中的做法,即由学者经过细致研究后,设计“示范法”,然后建议各法域的立法者参考引用。
2.法律的一体化并不意味着具体制度的完全一致,尤其是在物权法、继承法、婚姻法等比较体现各地风情、习惯的领域,保留地方习惯和特色也是很有必要而且非常有意义的。也就是说法律的一体化不能抹煞丰富多彩的地方个性。
3.虽然我国在立法上走民商分立的道路,但不能抹煞民法、商法在总体目标的分野,民法追求的目标是“
自由、平等、搏爱”,商法追求的目标是“自由、平等、营利”。
4.在
票据法领域,捍卫和宣扬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为了保护
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但不能将无因性绝对化,对于
持票人来讲,他是否享有
票据权利,除了看票据在形式上是否有效外,还要看他在取得票据时基础关系是否合法。
5.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千万不能忽略“
人身权”,尤其是其中的“
人格权”,这是
与生俱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天赋权利。如果说民事权利体系中的物权是法定权利、
债权主要是约定权利的话,“人格权是天赋权利”。宪法中宣扬的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有赖于民法的得力保护。
6.在政府采购领域,我认为建立健全
政府采购制度并保证该制度的真正实施,不权是反腐败的主要措施,更重要的是尽力发挥纳税人缴纳的税金最大化经济效率的手段。政府采购制度应当是以
政府采购法为主干,以合同法、公司法、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外贸易法、
涉外税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配套措施的一个庞大的
法律体系。而政府采购应当是全国性的法律,该法律最好也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学者来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