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政管理,是指我国监狱在对罪犯实施惩罚、改造过程中的行政管理工作。狱政管理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前提和基础。
概念
狱政管理,是监狱对罪犯实施监管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狱政管理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过程,渗透在监狱工作的各个方面。狱政管理的内容十分广泛,是一项政策性和法律性很强,而且非常具体和复杂的工作。
一、狱政管理概念的要素
(一)狱政管理的实质是一种刑事司法管理工作
国家的
刑事司法活动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前三个环节一般围绕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展开,而执行环节则重在对罪犯进行管理,因而称之为刑事司法管理工作。
刑事执行阶段的刑事司法管理工作主要涉及监狱和公安机关。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罪犯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则主要负责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罪犯的管理,对假释和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督,并由
看守所代为执行交付执行时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罪犯的管理工作。
(二)狱政管理工作的基本管理关系是监狱依法对在押服刑罪犯的管理。监狱是狱政管理活动的实际管理者,而这一管理活动的具体操作者则是
监狱人民警察。狱政管理的基本
管理对象是正在监狱服刑改造的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三)狱政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体现在监管改造和罪犯
处遇等方面
1.监管改造
监管改造是指监狱对罪犯的各种监督、管制活动,这是最为繁重的狱政管理内容。监狱对罪犯的监管,不仅为罪犯教育、罪犯劳动提供了前提和保障,其本身也是具有改造功能的活动。
2.罪犯处遇
罪犯处遇是指监狱依法对罪犯服刑期间的各种待遇问题的处置。罪犯待遇是监狱活动的基本问题,其实质是罪犯权利的处置问题。监狱既要依法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依法限制罪犯的一部分权利,又要依法保障罪犯的基本人权及各种合法权益,还要通过
分级处遇调动罪犯的服刑改造的
内驱力,发挥
处遇管理的改造功能。
(四)狱政管理的根本要求是依法实施管理
狱政管理必须依法实施,这是狱政管理的根本要求。狱政管理的法律依据有以下四个层次:
1.宪法和基本法律
我国《宪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这一规定是监狱实施管理的根本性的法律依据。《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为狱政管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2.法律
这里指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某一特殊领域制定的法律。作为狱政管理依据的特殊性法律,主要指《
监狱法》、《人民警察法》、《国家赔偿法》等。
3.行政法规
这是由国务院制定的与监狱行刑有关的行政法规,有《监狱管理条例》(正在制定中)、《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
4.行政规章
这里指国家司法部制定的有关监狱工作的行政规章。
除此之外,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的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也是狱政管理的依据。
二、狱政管理的特征
狱政管理的特征可以概括为目的性、协调控制性、组织性、教育性和直接性五个方面。
(一)目的性
我国监狱的狱政管理是具有明确目的的管理活动。我国狱政管理的目的是完成《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的任务,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实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总体目标。狱政管理的所有内容,都是为实现这个总体目标服务的。为此,我国监狱充分注重狱政管理的惩罚、改造和保障三项基本功能的发挥。
1.惩罚功能
监狱要通过刑罚的执行,完成国家对犯罪的惩罚任务。监狱对犯罪的惩罚体现在罪犯人身自由的依法剥夺,其基本方式就是对罪犯依法实施监禁,而监禁罪犯主要依靠狱政管理来完成。因此,狱政管理是监狱对罪犯实施刑罚处罚的主要手段。
2.改造功能
狱政管理与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一起,形成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狱政管理的特殊改造功能,主要体现在惩戒威慑、规范约束、养成教育、保障感化、激励督导和组织过渡等方面。
3.保障功能
狱政管理是监狱的一项基础工作,对监狱各项执法和改造工作起着强有力的保障作用。(1)保证监管改造场所的安全,保障惩罚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2)建立规范有序的监管改造环境,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3)以合法的强制作为劳动、教育等改造手段的坚强后盾,保证这些手段的运作; (4)提供罪犯服刑改造生活上的物质保障,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二)协调控制性
我国的狱政管理是特殊的协调控制工作。协调是狱政管理的一项重要的职能:(1)对各种改造手段的协调,使之形成合力,避免出现互相牵制或者争夺时间空间等不和谐现象;(2)对监狱行刑要素的协调,通过对监狱执行程序、监管时空、罪犯权利义务以及待遇处置等要素的协调,把众多要素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3)对
刑罚执行过程的协调,使刑罚的执行更富有弹性、更富有激励作用,从而具有更强烈的改造功能。
控制是狱政管理的又一项重要职能。监狱控制是整个监狱活动的重要问题,狱政管理在监狱控制系统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我国监狱工作坚持“大狱政”的观念,强调狱政管理工作要“管到边,管到沿”,消除“管理死角”。这就意味着必须将罪犯服刑期间的各个活动的
空间和时间纳入狱政管理的范围,实施全面监管和控制,确保监管安全,并充分发挥管理在改造罪犯中的积极作用。
(三)组织性
为保证刑罚目的的实现和改造罪犯的完成,必须对服刑罪犯实施严密的组织管理。我国监狱逐步形成了“内在式”的监管组织特色。监狱内的基本押犯单位,包括监区、分监区和分队,是一个混编的集体,管理人员与被管理者,即
监狱人民警察和服刑罪犯都居其中,管理人员直接置身于罪犯正式组织之中,并且担任这些组织的行政领导,同时还配置有专职的政治思想工作人员。这种组织形式,便于监狱人民警察直接领导和控制着服刑改造组织,并用集体的力量约束和改造罪犯,坚持
集体主义价值导向,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建立良好的狱内人际关系。我国监狱还注重罪犯非正式组织的管理、控制和引导。
根据分押、分管、分教的要求,将罪犯组织成为有利于改造的群体,使罪犯的生活、劳动、学习都在有组织、有纪律的集体中进行。通过建立罪犯自我管理的形式,形成罪犯之间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相互协作、相互帮助、共同改造的局面。同时,分化瓦解狱内的各种不良的
非正式群体,打击
牢头狱霸,防止罪犯之间的传习教唆活动。
(四)教育性
我国的狱政管理是具有
特殊教育功能的工作。(1)我国的狱政管理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从改造罪犯成为新人这一根本人权利益出发,本身就具有威力很强的
感召力和教育作用。(2)我国的狱政管理始终贯彻管教结合的原则,寓教于管,管中有教,以理服人。(3)我国的狱政管理实行严格的
规范化管理,通过行为规范和考核奖惩,使管理活动具有强烈的
教育功能,使服刑罪犯从强制遵守到自觉遵守的过程中,逐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
(五)直接性
为保证安全、正确、有效地实施狱政管理,并且保证国家独有的行刑权不被转手他人,我国监狱坚持
监狱人民警察对服刑罪犯的直接管理。在人民警察与罪犯之间不能存在一个阻断层,必须坚决防范和打击
牢头狱霸,防止牢头狱霸阻断和破坏正常的狱政管理关系。直接管理是监狱依法准确执行刑罚的保证,是保证监所安全和防范各种突发事件的需要,是
教育改造罪犯的需要,是实现对罪犯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实践基础,是狱政管理的重要特征之一。
渊源
在我国,将狱政与管理结合起来,并且正式规定在
监狱法规中,始建于1982年2月18日公安部规定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该《
细则》将“狱政管理”作为第三章的章名。此前颁布的一些监狱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1962)对上述内容也有规定,但都没有使用“狱政管理”一词。1994年12月29日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第四章对狱政管理作了专章规定。该章共七节,即:
分管分押;警戒;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通信、会见;生活、卫生;奖惩;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这样,就使狱政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任务
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执行刑罚是监狱的基本职能,监狱的一切活动都 围绕着执行刑罚这个轴心来运行。因此,通过对罪犯实施监管,警戒和各种行政管理活动,剥夺罪犯的自由,强制罪犯遵纪守法,来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
维护监管改造场所的安全,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大多有严重的
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对他们的改造需要经过一个强迫到自觉的过程。他们中的有些人在没有得到彻底改造之前,还会留恋过去的犯罪生活对服刑改造不满,有的甚至会伺机逃跑、行凶、破坏或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因此,通过严密的监管警戒和各种安全措施,防止自杀、逃跑和进行违法活动,防范外界不法分子的侵入,确保监管改造场所的安全,是狱政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罪犯是社会的消极因素,他们身上都具有不同程度的
犯罪思想和恶习,其中有些人属于恶习很深的
惯犯。这些犯罪思想和恶习是长期养成的,有着很大的顽固性。因此,对对监管改造场所实行科学、文明的管理,依法规范和约束罪犯的行为,防止或减少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建立积极向上的改造氛围,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和改造次序,是狱政管理的重要任务。
搞好罪犯的生活卫生管理,是我国监狱工作人道主义原则的直接体现,是教育感化罪犯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
具体
分类制度
是指刑罚执行机关对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根据他们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长短、改造表现以及年龄、性别和其他情况的差异,实行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分类教育的一种狱政管理制度。
警戒、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警戒包括武装警戒,即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为了维护监狱的正常秩序和安全而实施的警戒活动,以及
内卫警戒,即内卫看守,指刑罚执行机关在监狱的警戒线以内对罪犯实施的警戒和管理工作。除此之外,刑罚执行机关和武警部队还应当发动监狱周围的民兵组织,治保组织以及人民群众协助搞好监狱外围的联防工作,一旦发生犯罪分子越狱、暴动、骚乱或外部的犯罪分子劫狱、骚扰等情况,共同予以堵劫或平息。
戒具是对有危险行为的罪犯的人身所使用的防御性器具。对老年患病,残疾罪犯以及未成年犯在一般情况下禁止使用
戒具,对女犯,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也不得使用戒具。凡加戴戒具的罪犯都不应再参加监狱内的劳动。
对罪犯使用戒具,必须事先报请监狱主管领导批准,遇有特别紧急的情况,可以先加戴戒具,但应立即补办报批手续。罪犯加戴
手铐、脚镣的时间,除经人民法院确定执行死刑等待执行的以外,一般为7天,最长不得超过15天。
担任警戒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值勤人员和监狱的人民警察在遇有紧急情况时可依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通讯、会见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其收发的信件必须经过监狱有关部门的检查,但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或监护人。原则上不准会见非亲属关系的人,但特殊情况经监狱批准的除外。
根据监狱执行刑罚的实践,除了正常的罪犯会见制度以外,还可以在特殊的情况下,安排罪犯离监探家,回家探望亲属或者处理家庭突发的变故。罪犯离监探家的时间一般为三至五天,特殊情况不超过七天。
生活、卫生
成年罪犯每天的劳动时间一般为8小时,确因生产需要不得不延长劳动时间的,必须报监狱主管领导批准。
罪犯的学习时间一般为每天2小时,睡眠时间要保证每天不少于8小时。未成年罪犯实行半天劳动,半天学习的制度,每天的睡眠时间不少于9小时。对未成年犯不能搞重体力劳动,超体力劳动以及其他有碍未成年犯身体健康的生产劳动。罪犯每天要保证一定的文体活动时间。
罪犯在法定的节假日和休息日应放假休息。
罪犯的饮食标准应当按照当地同类国营企业同工种的标准供给,不得克扣。监狱的罪犯伙房需要配备专职干部进行管理,尽力调剂和改善罪犯的伙食。
罪犯居住的监房及其周围设施的建造,应当符合对罪犯监管的特殊要求,同时也要符合国家规定如卫生、防火、防震的标准。监舍内要有必要的取暖设备。
各监狱还应当按照本监狱的规模和在押罪犯的数量分别设置医务所或者医院等医疗机构,并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
奖惩
奖惩是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评比,并根据考核和评比的结果对罪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给予不同的奖励和惩罚。
对罪犯的考核包括思想改造方面的考核,接受政治、文化、技术教育方面的考核。遵守监规纪律方面的考核,劳动改造方面的考核等等。
对罪犯的奖励分为嘉奖、表扬、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立功、重大立功几种形式,处分分警告、记过、禁闭三种形式。对罪犯的奖励或处罚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罪犯的服刑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