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类学(criminal anthropology)史上最运用实证方法并通过解剖学,从囚犯的人体结构上探究犯罪原因的犯罪学理论。19世纪70年代产生于意大利,创始人为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主要代表有菲利和加罗法洛。龙勃罗梭从人类学、精神病学的角度,根据对精神病人和服刑犯人多年的检测、观察结果,于1876年出版《犯罪人论》一书,主张犯罪是人类隔世遗传的产物,是倒退到人类发展的原始野蛮阶段的返祖现象,提出天生犯罪人论和犯罪定型论。
犯罪人类学(criminal anthropology),是指运用实证方法并通过解剖学,从
囚犯的
人体结构上探究犯罪原因的犯罪学理论。
19世纪70年代产生于
意大利,创始人为意大利犯罪学家
龙勃罗梭(1835~1909)。主要代表有菲利和加罗法洛。
龙勃罗梭从人类学、精神病学的角度,根据对精神病人和服刑犯人的观察和检定的结果,于1876年发表《犯罪人论》一书,主张犯罪是人类
隔世遗传的产物,是倒退到人类发展的原始野蛮阶段的
返祖现象,提出天生犯罪人类型说。他认为犯罪的原因不在于社会条件,而在于犯罪人独特的身体构造、精神状态;生来具有一定生理及心理特质的人不仅必然要犯罪,且注定犯某种特定的罪。
该理论从防卫社会的角度出发,认为不能根据犯罪人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而应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来决定刑罚的轻重,强调刑罚的目的在于特殊预防,主张刑罚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天生具有危险性的人”。对天生犯罪人应适用死刑、终身隔离或流放荒岛、消除生殖机能等措施;对天生犯罪人应事先采取保护观察制度,以预防他们将来犯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