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夜是中国古代法律关于触犯夜禁(宵禁)的罪名《周礼、秋官、司寤》有“掌夜间禁戒”的规定。《唐律疏议·杂律》犯夜条规定,闭门鼓后、开门鼓前无故夜行至本坊范围以外者,笞二十;有故者“如、公事急速及吉凶疾病之类”有本县、本坊文牒证明者除外。值夜守卫街坊应放行而不放行及不应放行而放行者笞三十。值夜时如有盗贼经过而未发觉,笞五十。明律、清律《兵律、军政门》夜禁条规定:一更三点以后五更三点以前京城犯夜禁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办城镇各减一等。其公务急速、疾病死伤等不在禁限。若犯夜拒捕及打夺者,杖一百;因而殴人至折伤以上者绞,致死者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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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五三回:“那里闹得他过!闹起来,他一把辫子拉到局里去,说你犯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