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是指一个口头或书面的合同或协议,是一种批发,零售产品或服务项目的方法。特许经营制度制度具有极强的生命力。一经创立即经久不衰。
制度含义
特许经营的一般概念是指一个口头或书面的合同或协议,其中明示或默示地规定,一个人准许另一个人使用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记、标示(Logotype)或类似特征的一项技术转让,双方当事人在批发、零售等环节上对经营的产品或服务项目存在共同的利益,受许人被直接或间接地要求向特许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经营费用(Franchise Fee)。
实际上,特许经营就是一种批发,零售产品或服务项目的方法。特许人以获取一定价值为条件,以协议的形式准许受许人在一定时间内、一定地理区域内有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名称、推销方法来销售特许人或与其有联系的商人的产品或服务项目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这种以获取特许权的若干受许人的企业所组成的,以特许人为首的整个批发、零售组织或连锁就被称为特许经营体系(Franchise System)。
制度起源
特许经营制度究竟起源于何时,说法不一。有的书籍介绍说最初起源于美国的南北战争时期:有的说起源于19世纪末叶的美国;还有的说起源于二次大战前的欧洲。美国研究特许经营的学者亚历山大演说,特许经营起源于远古文明社会的初期。那时商人组成的商队往返于埃及和圣地之间,商队的首领和他们的伙伴在圣地组织商会,从事易货交易,创立商誉。这种商会就像一种网状组织,目的是推销商品。到了中世纪十字军把这种贸易方式传到了欧洲。然而根据比较集中批较可靠的说法,特许经营产生于一百多年前的美国。当时的美国酿酒商就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向露天的酒店批发啤酒。南北战争之后,采用该贸易方式的人逐步增产,例如制造缝纫机的“胜家(Singer)”公司就与各地商人建立联系,设置加盟经销店来扩大其产品的销售。随后,其他许多行业也仿效这种方式,使特许经营逐步完善,形成了一种固定、与众不同的产品或服务项目的推销方法。
19世纪末20世纪初,特许经营在经济生活中产生了实际影响。19世纪末,美国的汽车工业、石油工业有了迅速的发展,许多厂商直接与零售商建立联系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到了本世纪二十年代,食品商和零售商也联合起来,以志愿的连锁商店(Voluntary Chain)来扩大公司组织的连锁商店(Corporate Chain)。这时,特许经营制度开始从制造商一零售商相联合的形式发展到零售商彼此联合的体系。虽然由于当时受许人缺乏经验以及法律上的保护因而常常遭到大企业的掠夺和压榨,失败率较高,但这种贸易方式已经被社会公认为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推销办法。二次大战后,特别是在最近的20年中,特许经营已经被广泛采用,成为厂商占领市场、扩大推销、赚取高额利润的重要手段之一。
制度发展
特许经营制度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在世界范围内,特许经营企业在5年内仍连续经营该业务的占97%,且所有者维持不变的占86%;而采用其他类型商业的成功率为:二年内占40%,10年内仅占10%。
美国:90年代中期,特许经营业务年销售总额达8,000亿美元,占零售总额的38%,本世纪末将达到零售总额的50%。特许经营的使用率和成功率都很突出。平均每12家公司就有1家是特许经营,90%以上的特许经营都有至少5年的成功运作。
美国在1959年正式成立“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FA)。该协会1962年报道当时在美国已有约400家特许经营的企业,包括80多种行业,受许人总计约10万家以上。1964年该会报道美国特许经营企业有556个。1967年美国特许经营企业达到1,100多个,受许人的数量达40多万家,年销售总额为910亿美元,占美国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2%,零售总额的28%。到了70年代中期,美国通过特许经营方式销售的产品和服务项目总额达到了2,390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0%,零售总额的30%。1979年,美国有1,200多家特许经营的企业,70多万个受许人,特许经营的总销售额为3,280亿美元,相当于美国全年零售总额的1/3。
麦当劳公司1955年在美国的伊丽诺易斯州开发第一家快餐店,当时曾梦想有一天会有1,000家麦当劳连锁店。事实证明,他们的目光太短浅,1988年第一万家麦当劳在美国开业。自1967年麦当劳向国外发展,首先进入加拿大,今天麦当劳在加拿大已有1,000家分店。1999年5月麦当劳举办了第25,000家分店的开业典礼。麦当劳在世界上115个国家有分店,在25,000家中一半以上是在美国之外设立的。
加拿大:特许经营在加拿大也是厂商乐于采纳的推销方法。人们评论特许经营商业在加拿大的发展好像出笼的猛虎。在加拿大大约有20,000多个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商店,其销售总额相当于每年零售总额的30%。专家们预计,加拿大的特许经营业务的发展速度将超过加拿大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加拿大政府1976年就对特许经营颁发了有关法令,并随后进行了多次修改来调节特许经营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该制度进一步发展。
日本:1976年日本以特许经营方式销售的总额约20亿美元,采用特许经营方式销售的食品店有400多家,其中5家最先采用该方式的公司已有310多个受许人。日本的特许经营主要是受美国的影响。在60年代,日本政府推行特许经营方式的连锁商店,实行新的商业政策,并拨出专款作为辅导特许经营业务的活动资金,成立了“日本特许经营协会”,制定有关法律,鼓励和促进特许经营商业的发展。日本约有100多家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推销业务.其中主要的行业是饮食、服装以及服务等行业。日本1970年有特许经营公司61家,1981年为381家,1995年为755家,每家平均有200家分店,是世界上最多的。1995年特许经营公司销售总额为131万亿日元。
西欧各国:特许经营在荷兰、法国很受欢迎。70年代荷兰已有100多个行业采用该方式从事产品或服务的推销,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功。1976年,特许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达到50多亿美元,1980年为86亿美元,约占荷兰全年零售总额的15%。法国许多厂商采用该方式从事扩大推销工作,仅Pengauin stemm纺织厂就拥有1,000多家受许人,经销家庭用品、庭院用具与宿营设备的Latena一France公司也有1,000多家受许人,1978年快餐食品的特许经营商店就有2,000多个。西德约有200多个行业采用特许经营从事推销工作。比利时、卢森堡1977年以该方式销售的产品和服务总额约占其零售总额的5%,1979年上升到11%。其次,在意大利、瑞士、奥地利、英国、法国、比利时、丹麦等国家,把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推销手段也很普遍,并且在逐步发展。1972年欧洲成立欧洲特许经营协会(EFF)。1997年该协会调查欧洲占有3,149个商业形象特许经营,其中包括14.46万个零售点,每年的营业额为750亿欧洲货币单位。就业于特许经营产业的人员有15万。法国特许经营公司约有480多家,其中外国公司有53家,出口到外国的有57家。德国有525家,外国公司42家,出口到他国的有54家。英国有特许经营公司440多家,外国公司占31家,出口到外国经营特许经营业务的有51家。意大利有特许经营公司430多家,外国公司46家,意大利公司在外国经营的有13家。在欧洲经营搞许经营业务的美国公司有48家。
澳大利亚、新西兰:1993一1994年,特许经营总营业额为270亿澳元,就业人数27.9万人。特许经营受许人为2.6万个,全国特许经营网点30,500个。以特许经营方式经营的快餐占整个快餐市场90%。特许经营在新西兰发展势头也异常凶猛,特许经营企业有25多个,网点有2,300多个。总营业额为20亿新西兰元,约占总零售额的10%,雇员约25万人,40%的饭店采取特许经营方式。
巴西:50年代,每年增加35%;1993年,特许经营的财政收入为481亿美元,占古巴的GDP的10%;1994年,商业整体形象(Business Entire)特许经营与公司所有特许经营销售总额为99亿美元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年销售额为684亿美元;商业整体形象特许公营店的数量为26,716个。
制度特点
特许经营制度一经创立即经久不衰,是因为他自有其特点。
对特许人
1.特许经营可以使特许人以较少的资本在短期内建立起一体化的推销网。客观的实践要求厂商不仅要创立有良好信誉的商标,供应品质优良、稳定的产品,而且要研究、试验、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产品推销办法、企业经营管理理的制度,设计出吸引顾客的广告及商店标记,并且要把这些技术和方法从上到下贯彻到厂商的销售系统中去,这样才能切实扩大产品的销售。如果执照传统的销售方法,厂商只是把产品卖给独立的、与卖方无隶属关系的商人,卖方对买方的销售方法、企业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及产品质量的维护不再过问,就有可能因买方不尽心的经营而使买方的商誉和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另外,买方没有义务采纳卖方的科学的、行之有效的推销方法和管理制度。因为双方除去货物的买卖之外不存在其他的法律关系。这样卖方所希望的稳定而不断扩大的产品销售很可能不会实现。采用普遍建立分公司的办法虽然是行之有效的推销方法,但厂商必须做出巨大的资本投资,这对许多厂商来说是力所不能及的。特许经营制度恰恰适应了市场经济社会商品竞争这一形势的需要。特许人无需对受许人企业进行投资,却可以通过授予商标、商号名称的使用权,通过技术赢诀窍的转让及对受许久的培训、监督、指导而对受许人企业的经营管理、推销方法达到切实有效的控制,使受许人成为特许人一体化的推销网上可靠的环节,使受许人按照特许人的经营管理制度推销获得特许权的产品或服务项目。所以特许经营是使众多厂商愿意采纳的推销办法,从而促进了自身的发展。
2.特许经营可以使特许人获得长期稳定的高收入。首先,受许人为了取得经营特许权,一般要付给特许人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特许经营费通常按照受许人在一定时期的产品或服务项目的销售总额的一定百分比收取,一般为3%-5%,最高为7%,有时受许人也按照双方协商的价格一次缴清。其次,在按受许人销售总额的百分比比收取特许经营费时,特许人一般要求受许人在签约时要支付一笔入门费(initial fee),然后再定期缴纳。而且,受许人往往要从特许人那里购买设备、原材料,这就增加了特许人的销售收入。如果受许久经营所用的店堂是特许人提供,那么特许人还可以获得租金收入。此外,如果特许人参与了受许人的投资,特许人还可以获得红利。
3.特许经营的推广有利于特许人防止假冒伪劣商品。特许久通常要对受许人进行技术培训及指导,并给予严格的监督检查。这样特许经营产品的质量就一般有了保证,而特许经营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特许人的特许经营点分布各地,形成一个庞大又严密的销售网,消费者可以很方便的购买到这些特许经营的正宗产品。这样,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假冒伪劣产品就没了生存空间。
对受许人
1.特许经营为有一定资本的个人提供了经商的机会。任何一种行业采用特许经营作为推销方法,一般对特许人要求较高,例如要有响亮的商标,信誉良好的商号,质量优良的产品以及科学的经营管理和推销制度等等。但是对受许人来讲,除要求有一定的资本外,在技术、知识等方面没有严格的要求。也就是说每一个有一定资本的公民和大量的零售商都有机会从事特许经营的业务,从而做到自己投资,自己做老板。
2.受许人以协议形式从特许人那里获得了一个受到保护的销售市场,获得了特许人的商标、商号名称以及特许人多年积累总结出来的、科学的经营管理和推销方法的使用权利,经营品质可靠、适销的产品。受许人从其企业一开始就有了大量的现成的买主,享有现成的客户源。这是受许人的业务取得成功的有利条件。
3.特许经营大大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力,有助于降低风险。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中小企业由于其规模小,资金少,技术力量不足等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很容易成为被淘汰的牺牲品。但是通过特许经营中小企业获得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品牌,学会成功的经营模式和推销方式,并享有大量的现成客户源,这必然大大增强中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对消费者
特许经营适应了当代消费者的要求。而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品的结构有了明显的变化,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消费者要求购买质量信得过、可靠并且可以随时买到的产品,而且要求及时周到的服务。这些新的要求是对传统的推销办法的严峻挑战。它要求厂商的产品或服务项目的供应要标准化,要求厂商要有自己独特的管理方法和推销运用技术并实施于整个销售网中。特许经营的严密组织结构以及在产品供应上的一致性的特点适应了这种时代的要求。
制度框架
实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没有现成经验,外国的做法也不完全适合中国的情况。根据各地的丰富实践和已经实施的政策规定,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的基本框架,应当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制度体系建设的全过程,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调控、企业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由七个主要部分组成,这七个部分相互联系、相互依托、相互促进,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工作组织体系
工作组织体系,是指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主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承租运营企业、政府相关事业机构、执法监督机构、社会组织(社会舆论)等,共同构成分工明确、协调一致、运行高效的组织体系,为实行特许经营提供组织保障。成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委员会,由市长担任委员会主席,由市级各职能部门(包括建委、市政局、规划局、环保局、物价局、劳动局、国资局等)负责同志担任委员。政府的特许经营管理委员会内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由市政府分管市政公用事业的副市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条件暂不具备的,内设办公室,可与市政管理部门合署办公。
经营权特许体系
经营权特许体系,是指梳理并确定实行特许经营的公用事业项目,坚持社会公开竞争选择承租企业的原则,实现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在特许经营权的发租、取得、终止、退出等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为采用灵活高效的特许经营形式,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有序的市场制度保障。该体系包括:梳理项目,制定方案;确定标底,项目审批;经营权公开招投标;政府授予企业经营权;签订合同,执行合同;终止合同,重新寻找合作伙伴。
安全保障体系
安全保障体系,是指建立市政公用设施资产安全和设施运行安全的制度规定和政策措施,通过采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等,为公用设施资产安全、运营安全和城市安全提供保障。既包括国有资产和设施,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的资产和设施,但重点是国有资产和设施的安全。私人对其资产和设施的关心不用政府操心,他自己会做得很好。该体系包括:树立安全意识,建立安全制度,规定合同内容,政府监管到位,必要的安全设备,做好应急预案。
政府监管体系
政府监管体系,是指政府要履行公用设施资产与运营监管的职责,建立监管工作机制,对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的市场准入、项目运营、设施安全、价格调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为实行特许经营提供必要和高效的行政监督保障。该体系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市场秩序监管。在市场准入、退出方面,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市场准入条件和退出条件,规定市场秩序,严格操作规程,完善项目公开竞标制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是合同签订监管。政府同承租企业必须签订项目的特许经营合同。服务内容、范围、质量、标准、服务期限、价格调整程序、安全保障措施等都是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合同是政府与承租企业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既是双方权利的法律保障,也是双方义务的法律凭据。政府作为公众利益、公共资源、国有资产的代表,对待合同工作必须慎之又慎。
三是服务质量监管。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管是政府监管的重要内容。政府监管要按照有关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建立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检查监测制度,对承租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定点、定时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结果要向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发现质量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企业限期整改。
四是信息发布监管。政府监管部门要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完善社会公众咨询和监督机制,将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检查、监测结果和整改措施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有关信息,使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处于社会监督之下。
五是资产安全监管。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要对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保障运营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标准;另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还要对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进行安全监管。企业改制,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职工、企业、国家利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要求,精心制定改制方案,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不损害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是运营成本监管。公用设施运营成本监管是合理确定价格、促进企业提高科技含量和运营效率的重要手段。政府监管部门要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加快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形成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激励承租者改革技术、开源节流、降低成本。建立公用事业行业产品和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掌握承租企业的经营成本状况,为制定和调整价格提供基础依据,防止成本和价格的不合理上涨。
价格调控体系
价格调控体系,要贯彻“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促进发展”的原则,形成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调整和控制的工作机制和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的双重作用。
首先,企业提出建议。成本上涨时,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出调整产品和服务价格的要求。成本下降时,政府要组织对企业生产成本的即时核算并提出调整产品和服务价格的方案。
其次,中介提出方案。价格调整方案可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提出,也可由企业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研究提出。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国家和地方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提出价格调整预案。这个预案是根据收支平衡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平均价格上涨、行业服务平均价格、产品和服务的变化、经营形势的变化、国家和地方税收等因素,在经过全面、准确和详尽的测算基础上提出。
再次,社会公众听证。价格调整方案提出后,要经过社会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承受能力,平衡企业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利益,对弱势群体和家庭要采取相应的政府补助措施。
最后,政府决定价格。这是重要原则,也是保护社会公众和维护承租企业权益的基本手段。公用设施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且属于自然垄断性行业,其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必须由城市政府决定。政府还应对承租企业建立相应的成本监控工作机制。
法律支撑体系
法律支撑体系,是指公用设施在实行特许经营的过程中,行政管理的依据、程序、条件、时限等要合法,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并得到法律的保护,为公用设施实行特许经营提供法律保障。
一是法律法规建设。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地方人大应当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法规建设工作,制订法规建设计划,尽快制定当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为公用设施实行特许经营监督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为市场公平竞争、国有资产安全、运营安全、价格调控、服务质量等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制定管理办法。城市政府要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就公用设施特许经营中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制定实施性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以及加强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落实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制度和要求,提高特许经营管理的可操作性。
三是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公用设施执法队伍的建设,要充实力量、定期培训、提升执法的装备水平,制定执法检查工作的制度和方案,对公用设施实施特许经营项目执法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严肃处理。
四是营造法制工作氛围。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法规是新的立法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和企业、向市场各方主体广泛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市场各方主体和社会公众执行法律法规的自觉性,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法律法规的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氛围。
五是鼓励社会参与监督。要将公用设施特许经营项目执法情况置于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之下。通过法制宣传,将法律武器交给社会公众,把群众的自觉维权行动的积极性变成承租企业自觉执法的外在压力,并同政府执法机构配合,使公用设施实行特许经营项目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违法必究。
冲突解决体系
在实行特许经营过程中,对政府与承租企业之间发生的纠纷和意见不一致的问题,应当建立经营仲裁体系妥善加以解决。根据我国国情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特许经营过程中纠纷的主要机制和主要渠道。它可以有效地及时化解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为双方或多方提供可信的和权威的仲裁决定,为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营和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缓冲和保障。该体系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提起行政复议(诉讼)。当承租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有意见时,承租企业可就政府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或行政行为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受理行政复议(诉讼)。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复议,人民法院在接到行政诉讼后,要在法定日期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人。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要加强对现场和当事人的调查研究工作。
三是举行公开听证。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后,要对复议案件和诉讼案件进行调查,被调查的行政机关要如实提供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和相关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公开听证,听取双方及相关部门申诉客观主张和意见。
四是作出复议(诉讼)决定。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在调查、听证等工作的基础上,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就原政府主管部门决定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判决。决定或判决是依法做出的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五是再次复议(诉讼)申请。承租企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承租企业对行政诉讼决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继续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或政府再次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再次提出行政诉讼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