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我国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一项应税收入。即指单位和个人因提供或转让各种专利权、专有技术、版权、商标权等给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特许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用以为自己服务谋取利益,只有当特许权所有者同意转让或允许使用,并在支付一定使用费后,才能使用。因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特许权所有者的一项专有收入,也是单位和个人应税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
会计准则规定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不同的使用费收入,收费时间和收费方法不同,有一次性收回一笔固定金额的情况,如一次收取若干年的场地使用费;有在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等额收回的情况,如合同规定在使用期内每期收取一笔固定的金额;还有分期不等额收回的情况,如合同规定按资产使用每期销售额的百分比收取使用费等。
如果合同、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支付,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视同该项资产的销售一次性完成,一次性确认收入;如果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使用费的,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也是
权责发生制的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