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储备商品
经国家指定为特种需要由商业部门储备的商品
特种储备商品是经国家指定为特种需要由商业部门储备的商品。这些商品通常是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和具有战略意义的商品,如粮食、燃料、食盐等等。储备这些商品的资金来源为国家财政和商业主管部门专门拨给的特种储备资金。商业企业对特种储备的商品应加强管理和检查,非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动用。但为了推陈储新,经批准后,可以同品种、同数量商品更换原储备的商品。特种储备商品购进和储备各环节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储备单位列为正常的商品费用,发生的损耗和损失除战备盐另有规定外,其余品种经核销后,均分别列为正常商品的费用和财产损失。在会计核算中应设置“特种储备商品”总分类账户和按商品品名、规格设立明细分类账户进行核算。在特种储备资金全部用于调入和购进特种储备商品的情况下,“特种储备商品” 账户余额应与“特种储备资金”总额相等。
账户核算
在商业会计中,特种储备商品在“特种储备商品”账户中核算,其明细分类账,应按商品品名、规格分户记载。其资金来源在“特种储备资金”账户核算,其明细分类账,应按资金的不同来源分户记载。两个账户相互比较可以反映特种商品的储备及资金使用情况。
会计分录
其会计分录:
(1)拨来特种储备资金时:
借(增):银行存款
贷(增):特种储备资金
(2)购进特种储备商品时:
借:(增)特种储备商品
贷(减):银行存款
(3)特种储备商品与一般商品相互更换时:
借(增):库存商品
贷(减):特种储备商品
同时,借(增):特种储备商品
贷(减):库存商品
会计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国家和上级拨付储备资金,指定为特种需要而储备的商品。
(二)对特种储备商品应加强管理和检查,非经国家、上级批准不得随意动用。为了推陈储新,可以根据规定进行轮换。
(三)特种储备商品发生的费用、损耗、损失和经营损益,除有明文或协议明确规定者外,一律由经营单位作为自营业务核算。
(四)特种储备商品增加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销售时,借(增)记“委托银行收款”等科目,贷(增)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结转成本时,借(增)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的余额应同“特种储备资金”科目相适应,商品调出或已到规定储备期限而转为自营商品时,特种储备资金即应按规定上交。
(六)本科目的明细账按商品品名、规格分户记载。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11 23:02
目录
概述
账户核算
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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