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等属于特殊管理药品,在管理和使用过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采购部负责药品采购,质量管理部负责药品的验收、养护,储运部负责特殊药品的在库保管。
4.1.4毒性药品应设专柜、双人、双锁管理。应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
保管员担任。
4.1.6毒性药品必须凭合法有效出库凭证出库,没有
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出库,并做好销售、出库复核记录。
4.2.1采购二类精神药 品必须向合法的生产企业或具有经市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二类精神药品
经营单位。
4.2.4二类
精神药品验收程序、项目同普通药品。《到货验收记录单》单独存档,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不得少于三年。
2022年1月6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印发《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药品审批专用章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2〕2号),根据特殊药品
行政审批工作需要,自发布之日起,启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药品审批专用章”,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药品进出口审批专用章”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