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简称SPE),在欧洲通常称为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是为了特殊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实体,它在
资产证券化中起到重要作用。在美国,SPE的兴起是在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的金融服务行业。实际上,大多数SPE的应用是在
资产支持证券(ABS)市场。SPE通常采用公司、
信托或合伙形式。SPE通过一系列专业手段降低了证券化的成本,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而且通过
风险隔离降低了证券交易中的风险。SPE方便于银行
资产负债表管理以及创造新的投资资产等级,因此令银行和投资公司受益。SPE通常是在资产负债表之外、
破产隔离、私营的实体,且可以是在岸的或离岸的。
SPE是指由发起人建立、接受发起人的
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其职能是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建立SPE是证券化的中心环节。它的基本操作流程是从资产原始权益人(即发起人)处购买证券化资产,以自身名义发行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再将所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偿还购买发起人
基础资产的价款。
建立SPE是为了完成有限的、特殊的或临时的目标,主要是隔离
金融风险(通常是
破产风险,有时是具体的税收或管理风险)。一旦SPE成立,其必须作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实体运作。这包括:委派其自己的董事,支付其自己的所有费用,不与其他实体的资产相混合(包括资产的卖方)。一旦资产转移给SPE,这些资产就被合法的隔离了,资产的卖方或债权人不能再处置资产。担保资产只能被用来支持向投资者发行的证券,而不能由卖方收回。投资者不想承担任何与资产卖方相关的风险。他们只愿意承担与其投资的特定证券化
资产池相关的某种程度的风险。换言之,SPE对投资者形成保护,建立SPE或者向SPE出售资产的
金融机构的破产或不良
信用事件不会影响到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SPE的建立是代表发起人的利益,但SPE并不归发起人所有。SPE必须在管理和所有权方面与发起人分离。例如,在一项
贷款证券化中,如果SPE证券化载体归贷款银行(该银行的贷款将被证券化)所有或被银行控制,那么SPE将因规则、会计、破产等原因而与银行其他部分合并,这就违背了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因此,很多SPE作为单独的公司建立,其
股份交给
公益信托,由管理公司提供专业的管理人员,以确保SPE与发起人没有联系。作为独立的实体,SPE对自己的
债券发行、
风险资本和经营决策负责。许多SPE,如证券化SPE,是在事先确定好的指导方案下运作,不需要进行任何经营决策。
以下这些都是SPE的例子: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s);统合
信托(Master Trusts);所有者信托(Owners Trusts);让与人信托(Grantor Trusts);
不动产抵押投资渠道(Real Estate Mortgage Investment Conduits);金融资产证券化投资信托(Financial Asset Securitization Investment Trust);多
资产出售方渠道(Multiseller Conduits);单资产出售方渠道(Single Seller Condui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