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权利能力
法学术语
特殊权利能力是法学术语,指享受特定权利、承担特定义务的能力。
这种能力往往是法律专门赋予特定主体的,要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未经人大常委会批准,不受速捕;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等等都属特殊权利能力。这种特殊的权利能力的性质和范围在不同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那里是不同的,这与它们的职权有关,它们既不能超越规定的范围,也不能放弃和转让该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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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08-26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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