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税务处理
区别于一般的税法对企业经营业务的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是指区别于一般的税法对企业经营业务的处理,不按照税法资产负债经营活动的一般规定
法律解释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不低于5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特殊性税务处理中,非股权支付额纳税。特殊合并的企业,由于被合并企业资产增值和损失税收上没有确认,所以,接收资产时也是按原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具体可参见《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第六条,以及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29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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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