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014年发布的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定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ood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FSMP),是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当目标人群无法进食普通膳食或无法用日常膳食满足其营养需求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以作为一种营养补充途径,对其治疗、康复及机体功能维持等方面起着重要的营养支持作用。此类食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物的治疗作用,产品也不得声称对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
标签规定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持久、醒目易读,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产品名称、产品类别、配料表、配方特点、感官、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食用量、不良反应、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藏条件、注意事项及警示说明等内容。
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在醒目位置标示下列内容: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标准与规定
我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有3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9923-2013)。
我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按特殊食品进行严格管理。
分类
根据不同临床需求和适用人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分为三类,即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和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全营养配方食品
全营养配方食品,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适用于需对营养素进行全面补充且对特定营养素没有特别要求的人群。
患者应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选择使用全营养配方食品。
可以作为需要口服或者管饲病人的饮食替代或者营养补充。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能够满足目标人群在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下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是在相应年龄段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基础上,依据特定疾病的病理生理变化而对部分营养素进行适当调整的一类食品,单独食用时即可满足目标人群的营养需求。符合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技术要求的产品,可有针对性的适应不同疾病的特异性代谢状态,更好地起到营养支持作用。
适用于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下需对营养素进行全面补充的人群,并可满足人群对部分营养素的特殊需求。(即:在特定疾病状况下,全营养配方食品无法适应疾病的特异性代谢变化,不能满足目标人群的特定营养需求,需要对其中的某些营养素进行调整。)
对于伴随其他疾病或并发症的患者,均应由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根据患者情况决定是否可以选用此类食品。
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非全营养配方食品,可满足目标人群部分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适用于需要补充单一或部分营养素的人群,不适用于作为单一营养来源。
该类产品应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按照患者个体的特殊医学状况,与其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或普通食品配合使用。
发展现状
国外
在世界范围内,健康领域正在发生着新的变化,即在疾病到来时采取治疗手段而逐渐转移至治未病阶段。在营养食品领域也是一样,为患者提供经过科学论证的营养配方,与药品共同辅助疾病治疗,能加快人体机能的恢复,这一创新已经在医疗体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应用在改善病人营养状况,促进病人康复,缩短住院时间,节省医疗费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不少国家已经将这类产品列入医保报销的范围。
许多发达国家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广泛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制定了管理措施和(或)相应标准,如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及欧盟、美国、澳新、日本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1、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Stan 180-1991 The Labeling of and Claims for Food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 主要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定义和标签标识进行了详细规定。
2、欧盟: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准(1999/21/EC) 中规定了各种营养素含量,允许根据特定的疾病、紊乱或医疗状况对营养素做出适当调整。
3、美国: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1988年出台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和监管的指导原则,包括生产、抽样、检验和判定等多项规定。
4、澳大利亚和新西兰:2012年公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准(Standard 2.9.5),并于2014年6月实施。该标准主要规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定义、销售、营养素含量、标签标识四部分内容。
5、日本:日本健康增进法(2002年法律第103号)第26条确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法律地位。
国内
2013年前,由于缺乏此项国家标准,国内企业没有生产依据。国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市场被外国食品占据,长期以来依赖进口,处于量少价高的局面。
为满足国内市场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需求,大力在我国发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相关配套的国家标准体系,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第11号公告公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9923-2013)两项国家标准,连同我国2010年颁布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已经有了3个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方面的标准。
如今,国内越来越多的医生、营养学家和患者开始重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临床应用。
我国有特殊营养需求的人群数量庞大,包括:正常生理状况下具有特殊营养需求的人群,如孕产妇、老年人;病理状况下具有特殊营养需求的人群,如糖尿病、肾病、肿瘤等各种疾病患者和手术等损伤人群。相信引入此类产品,将在改善特殊人群的疾病治疗中起到积极的配方设计和临床应用的科学支持
1、国内相关法规和标准、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法规和标准;
2、国内外临床应用研究证明材料,或国内外临床研究发表的权威论文;
3、国内外权威医学、营养学机构发布的指南、专著、专家共识等,如(排名不分先后):中华医学会及相关专业分会(如肠外肠内营养学分会等),中国营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营养医师专业委员会,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FAO/WHO),欧洲儿科胃肠肝脏病营养学会(ESPGHAN,European Society of Pediatric Gastroenterology Hepatology and Nutrition ),美国儿科学会(AAP,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欧洲肠外肠内营养学会(ESPEN,European Society for Parenteral and Enteral Nutrition),北美儿科胃肠肝病营养学会(NASPGHAN,North American Society of Pediatric Gastroenterology Hepatology and Nutrition),美国肠外肠内营养学会(ASPEN,American Society for Parenteral and Enteral Nutrition),美国营养及膳食研究院(AND,Academy of Nutrition and Dietetics)。
截至2024年11月,中国已有208款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获批注册,实现全品类覆盖。中国正在编制《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管理与使用评价技术规范》团体标准,未来将推进特医食品规范发展和可及性使用,满足患者需求。
特定配方食品
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
呼吸系统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
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
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
肝病全营养配方食品
肌肉衰减综合症全营养配方食品
创伤、感染、手术及其他应激状态全营养配方食品
炎性肠病全营养配方食品
食物蛋白过敏全营养配方食品
难治性癫痫全营养配方食品
胃肠道吸收障碍、胰腺炎全营养配方食品
脂肪酸代谢异常全营养配方食品
肥胖、减脂手术全营养配方食品
内容解读
《指南》明确
特医食品标识是指印刷、粘贴、标注或者随附于特医食品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用以辨识和说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属性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包括标签和说明书。《指南》强调,特医食品标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涉及特医食品注册证书内容的,应当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指南》要求,标签、说明书应真实规范、科学准确、通俗易懂、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语言。
《指南》系统归纳总结特医食品标签和说明书需要标示的13项内容,细化企业对产品名称、商品名称和商标的字体要求,明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标注要求,提出了“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内容字体和警示用语要求。针对当前一些产品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内容繁多复杂,不利于消费者清晰识别问题,《指南》明确提出主要展示版面应标注的内容,首次提出特医食品最小销售包装应标注特医食品专属标志“小蓝花”。标志应标注在标签主要展示版面左上角或右上角,可以按样式等比例变化。非特医食品不得冒用、盗用特医食品标志。
《指南》结合近年来注册管理实践,明确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特医食品,其标签的内容(净含量和规格、口味除外)、格式及颜色应保持一致,便于消费者清晰识别选购特医食品;强调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对产品中的营养素进行功能声称,避免误导消费者。此外,从特医食品安全使用角度考虑,增加了一些产品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标注。《指南》还对标签和说明书提出禁止标注涉及虚假、夸大,以及预防、治疗疾病和保健功能等内容。
《指南》属于技术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特医食品企业标识,引导医生、临床营养师和消费者科学合理使用,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对特医食品的认知度和辨识度。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2 14:58
目录
概述
定义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