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主体,是指具有一般
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
自然人主体。是“一般主体”的对称。
刑法分则条文要求行为人在具备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之基础上,还必须具备特殊的身份条件才能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那些犯罪的主体即特殊主体。在外国刑法中也称为身份犯。对特殊主体即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刑法理论上,从不同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其一,从形成方式上区分,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可有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之别。自然身份指人因自然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基于性别形成的事实可有男女之分,基于血缘的事实可形成亲属身份;法定身份指人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军人、公务员、司法人员、证人等。其二,从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影响上看,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又可区分为影响定罪的身份与影响量刑的身份,这种分类与外国刑法学中的纯正身份犯与不纯正身份犯的区分大体相当。中国现行刑法规范中要求特殊主体的犯罪涉及数十个条文和罪名。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类型型:
( 1 )军人违反职责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条、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2条和第25条的规定,构成该《条例》所规定的20余种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中国现役军人或者军内在编职工的身份。
(2)公务人员违反职责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一般公务人员违反职责的犯罪,如刑法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等;二为特定公务人员违反职责的把罪,如由司法工作人员渎职构成的徇私枉法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罪犯罪,由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构成的妨害邮电通讯罪。
(6)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才能构成的犯罪。如脱逃罪和
组织越狱罪。
(7)从事非法职业者才能构成的犯罪。如神汉、巫婆造谣、诈骗罪。此外,对刑法分则某些条文规定的犯罪内容进行逻辑分析,也可了解到只有具备特定身份者才可成为其犯罪主体:如强奸妇女犯和奸淫幼女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男子;阴谋颠覆政府罪和阴谋分裂国家罪的犯罪主体, 一般是党政军机构内掌握相当权力的人,甚至是身居党政军要职者。对于要求特殊主体的犯罪来说,特定身份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不具备特定的身份,不能构成这些特定的犯罪。因此,特殊主体对某些犯罪的定罪具有重要的意义,查明行为人是否具备特定的身份条件,有助于划清特殊主体的犯罪与其他犯罪、与非犯罪行为的界限。法律之所以确认特殊主体条件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是因为对某些犯罪来说,特定身份从主客观统一上影响了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主体恶性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