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背书(special endoresement)又名记名
背书。是指载明了被
背书人名称的背书。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
汇票和
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的名称,否则汇票和本票无效;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票据以
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所以,我国的票据一律实行记名
背书的方式,要求出票时明确记载收款人的名称,转让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使票据
流通所有的经手之人,在票据上都有比较确切的记录。如果
背书时只记载背书人名称而没有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就会造成背书的不连续,影响其后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