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管辖,又称“特殊地域管辖”。是指地域管辖的一种。以诉讼标的或标的物为标准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一般适用于种类复杂的民事诉讼案件。在中国,特别管辖有:(1)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3)铁路、公路、水上运输中发行的诉讼,由负责査处该项纠纷的管理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航空运输中发生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5)因航空事故追索损害赠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航空器最初降落地人民法院管辖;(6)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由受害船舶最初到达地、加害船舶扣留地或者加害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追索海难救助费用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初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专利案件由专利机构所在地或专利纠纷发生地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属特别管辖。特别管辖优于普通管辖(见“普通管辖”),但执行特别管辖有困难的,可以适用普通管辖的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