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发行方案中规定了当股票价格相对于转
股价格持续低于某一程度,即意味着
可转债的期权处于虚值的状态时,发行人和投资人事先约定可以重新议定
转股价格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人为了保证
可转债重新处于实值状态,有权按照一定的比例调低
转换价格,进而增加了
转换比例,以此来诱导
转债人转换。
主要目的是保障投资人在
持有期内,由于标的股票价格持续走低而无法行使转换权利,仍能在约定的野战进行
转股坐果物重新设定,促使调整后的
转股价接近于当时的股票价格,鼓励
转债投资人选择转股来获利。
转债的
转股价不是公司能随意制订的,有一个价格确定原则:转债初始转股价是公司发布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的算术平均收盘价格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的较高者。
转股价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可以调整。一种正常的调整是:因分红或配股、增发引起的
股份变动,
转股价进行相应的调整,比如,唐钢股份实施10股派4.25元转增6股的分红方案后,转股价下调为13元。
但是,这种调整因为股价也会
除权意义并不大。
转股价的修正条款就不同了,
转债基本上都有转股价的修正条款,就是股价下跌,符合一定条件后,转股价可以向下修正,而且,这种修正只能向下不能向上,股价跌了转股价可以向下调整,如果调整后股价涨了,转股价不能再向上调整。很显然,这对
转债持有人非常有利。
我国资本市场第一家发行
可转换债券的公司是深宝安(000009),2008年更名为“中国宝安”,最终以失败告终。2008年中国
可转债市场共有14只可转债,其中11支可转债进行了
转股价向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