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损害,又称财产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具有财产形态的价值减少或利益的丧失。
物质损害又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直接损害是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现存财产上权利和利益的数量减少和质量降低。间接损害是指侵权行为阻却了财产上的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得到的利益,如利息、租金、利润、劳动报酬等。
对直接损害,各国都通过判例或法律规定赔偿。至于间接损害,多数国家原则上不赔偿。只有在侵权行为是故意实施的或不赔偿间接损害就会严重违背社会公正的情况下,法院才判决国家机关赔偿间接损害。对可得利益的赔偿一般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该可得利益的损失是确定的、无争议的、将来必然出现的。第二,这种可得利益通常应当是财产利益,不包括非财产性的机遇等。第三,这种可得利益应是在短期内可以取得的利益,而不是久远将来可能获得的利益。
我国
行政赔偿以赔偿直接损失为主,原则上不赔偿间接损失。从现代社会侵权损害救济的发展趋势看,间接损失将越来越多地被纳入赔偿范围。因为,在现代行政管理中,相对人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往往相伴随。例如,行政机关责令某工厂停产一个月。执行该决定导致工厂的直接损失是停产期间维持工厂运转所需费用,间接损失为由于停产而减少的应得收益。如果仅赔偿直接损失,而不赔偿间接损失,则很难达到赔偿目的和实现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