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客体
法学术语
物权客体,法学术语,可以分类为不动产动产;主物和从物;物的成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原物和 孳息等。
简介
物权客体,这是一个法学概念。物权客体应当是有体物,它的物理形态可以是固态、液态或者气态等。没有物理实体的无体物,如商誉、信用、商业秘密、思想等,就不是物权的客体。与之相对应的是物权主体。
分类
物权的客体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主物和从物;物的成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原物和 孳息
一、不动产与动产
德国民法规定,不动产就是土地;日本民法、中国台湾民法则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在中国大陆,不动产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海域、地上附着物。除此之外的有体物,叫做动产。
区分动产不动产的意义在于:1 形成的物权不同 2 立法案例上,是否赋予物权公示以公信力不同 3 发生附合时确定所有权应该遵守的规则不同 4 诉讼的管辖规则不同。
二、主物与从物
按照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分类。
并非主物 的成分,时常辅佐主物的效用,而与从物同属于一人的物,是从物;从物所从之物,叫做主物。
构成从物的要件:1 不是主物的成分2时常辅佐主物发挥效用 3 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4 交易上无特别习惯。
三 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根据成分的分离是否导致其毁损或者变更性质。
重要成分是指互相结合,费尽损毁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其中每个部分都是重要成分;重要部分以外的成分,为非重要部分。
四原物和孳息
根据数物之间产生和所出的关系。
原物,是指产生孳息的物,而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者收益。它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7 15:19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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