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自治运动,19世纪后期争取爱尔兰在英帝国内部实行自治的运动。
历史沿革
1870年,英国议会爱尔兰自治派党议员领袖、新教律师艾萨克·巴特建立自治协会,要求成立爱尔兰议会,实行爱尔兰自治。1873年协会更名为自治同盟。
1878年,爱尔兰民族主义者C.S.巴涅尔接替巴特成为爱尔兰自治派党议员领袖,1879年当选爱尔兰全国土地同盟主席。巴涅尔想利用农民运动达到自治目的。在议会内,他采用妨碍议事的办法吸引人们关注爱尔兰事务;在议会外,他鼓动农民抵制地主夺佃,以维护因付不起地租而被逐出家园的佃农利益。农民拒交地租,拒绝为地主做事,针对地主的恐怖活动日趋活跃。面对这一严峻局面,英国W.E.格莱斯顿自由党政府于1881年通过新的爱尔兰土地法,对农民作出让步,但是巴涅尔等人并不满足,仍继续斗争。同年10月,政府逮捕巴涅尔、达维特等土地同盟领导人。自由党政府内部出现分歧,格莱斯顿派贸易大臣约瑟夫·张伯伦同巴涅尔谈判,巴涅尔承诺停止暴力行动,政府同意再调整1881年土地法,双方达成妥协。
1882年5月巴涅尔出狱,将土地同盟改组为爱尔兰民族同盟,把爱尔兰自治定为斗争首要目标,并以议会斗争为主要斗争手段。
1886年4月8日,格莱斯顿第3任内阁首次向下院提出爱尔兰自治法案,未获通过。
1891年10月巴涅尔去世,自治运动告一段落。
1893年2月格莱斯顿第4任内阁向议会提出第2个自治法案,又遭上院否决。此后直至1912年,自由党阿斯奎斯内阁又向议会提出第3个爱尔兰自治法案。据此法案,爱尔兰的权力交两院制议会;爱议会无权处理宣战、媾和、对外关系、征收新税等问题;英议会有权撤销爱议会通过的任何法律;行政权仍操纵在英国总督手中。至1914年夏,法案才获通过。但因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这部法律的实施被延搁到了大战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