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公债也称“准强制公债”,是利用人民的爱国心而发行的公债。这在战争等非常时期或在国家因某种原因处于暂时困难的时期,如我国的50年代初期,“一五”时期,是可行的和有效的推销公债的方法。但如果希望凭借人民的爱国心而长期发行这种公债,并将发行公债的
政策建立在这一基础上,则是不适当的。因为人民的情感及爱国心,虽然可以支配其行为一时,使其在短期内作出一定的个人利益的牺牲,但难以维持长久。因此,公债的发行必须适应现行经济关系的要求。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各国发行公债,大体是依赖人民的“利益心”而不是“爱国心”,来达到推销公债的目的。我国的国内公债,一开始曾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了人民群众的爱国心,凭借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而发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爱国公债”就逐渐地向“强制公债”转化了,尽管这些公债并不具有完整的强制形式。由于爱国公债是基于民众的爱国心而发行的,因而不可以运用到国外公债的发行上。
爱国公债也称“准强制公债”,是利用人民的爱国心而发行的公债。这在战争等非常时期或在国家因某种原因处于暂时困难的时期,如我国的50年代初期,“一五”时期,是可行的和有效的推销公债的方法。但如果希望凭借人民的爱国心而长期发行这种公债,并将发行公债的政策建立在这一基础上,则是不适当的。因为人民的情感及爱国心,虽然可以支配其行为一时,使其在短期内作出一定的个人利益的牺牲,但难以维持长久。因此,公债的发行必须适应现行经济关系的要求。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各国发行公债,大体是依赖人民的“利益心”而不是“爱国心”,来达到推销公债的目的。我国的国内公债,一开始曾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了人民群众的爱国心,凭借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而发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爱国公债”就逐渐地向“强制公债”转化了,尽管这些公债并不具有完整的强制形式。由于爱国公债是基于民众的爱国心而发行的,因而不可以运用到国外公债的发行上。因为对于外国债权人来说,债务国并非其祖国,自然也就无所谓“爱国心”了。还应指出的是,所谓爱国公债,只是从总体上而言的,完全凭借爱国心发行的公债是不多见的,往往还需辅之一些强制手段,才能完成公债发行任务。而爱国心只不过会使强制发行时遇到的阻力大为减少,所以爱国公债又被称为“准强制公债”。在我国历史上,清朝政府曾于宣统3年即1911年以“爱国公债”之名,发行了第三次国内公债,发行额定为3000万元,由部库收入为担保,年息6厘,偿还期限9年,前四年付息,自第5年起,每年归还20%,至第9年付清。清政府发行此项公债时虽然规定“此项公债票,将来无论任何人得彼此随意买卖或抵当”,“几帝国臣民均得购买”,并确定了按收入义务性购买公债票的比例及对超义务外购券者的奖励办法,但当时清朝已处于垂死阶段,此项“专备军需之用”的公债,除王公世爵、文武官员认购了160余万元外,最大部分是由清皇室以及皇帝的私钱购买的,合起来总计发行额不满1200万元。这一“爱国公债”还没发行完,清朝已灭亡。民国元年
北洋军阀政府继承清政府发行的“爱国公债”,并继续办理发行事务,原预计发行额也是3000万元,但实际仅发行了1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