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比
热电厂供热量和供电量的比值
热电比是热电厂供热量和供电量(比值。也即有效利用热量中供热量与供电量(换算成热量)之比。
热电联产规定
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对《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作了部分修改,修改后的文本关于热电联产的热电比规定如下:
(1)单机容量在5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100%;
(2)单机容量在50兆瓦至20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50%;
(3)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抽汽凝汽两用供热机组,采暖期热电比应大于50%。
热电比=供热量/供电量×3600千焦/瓦时)×100%。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包括:燃气轮机+供热余热锅炉、燃气轮机+余热锅炉+供热式汽轮机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应符合的指标为:
(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55%;
(2)各容量等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的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30%。
热电联产办法
2016年3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第617号),其中关于热电比的要求如下:
第十八条 对于城区常住人口50万及以上的城市,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优先采用5万千瓦及以上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规划新建2台30万千瓦级抽凝热电联产机组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机组预期投产年,所在省(区、市)存在50万千瓦及以上电力负荷缺口。
(二)2台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的供热面积达到1800万平米。
(三)采暖期热电比应不低于80%。
(四)项目参与电力电量平衡,并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
第十九条 工业热电联产项目优先采用高压及以上参数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第二十条 规划建设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以下简称“联合循环项目”)应以热电联产规划为依据,坚持以热定电,统筹考虑电网调峰要求、其他热源点的关停和规划建设等情况。采暖型联合循环项目供热期热电比不低于60%,供工业用汽型联合循环项目全年热电比不低于40%。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4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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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热电联产规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