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酒公卖制是北洋政府实行的烟酒公卖制。1915年公布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章。专设公卖机构: 中央设烟酒公卖事务站,各省设烟酒公卖局、分局、分栈、支栈。公卖栈可以由商人承办,商人须先缴纳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公栈押款。经公卖局批准领取执照,承办商人即为公栈经理。公卖办法,为官督商销。即由公卖局核定烟酒成本、利润、各项税捐,结合各地产销状况,酌定公卖价格,通知各栈办理。烟酒商人只准在公卖栈购买烟酒,并在出售烟酒的包装或容器上加贴公卖局印照方准出售。凡贩卖或运制私烟、私酒者,没收货物并加倍处罚,犯有三次以上者勒令停业。
公卖栈管理烟酒销售事宜并代征烟酒公卖费及各项烟酒税。实施以来,各省多招商承办包缴税额,名为公卖、实为包税,流弊丛生。国民党政府成立后,颁行烟酒公卖暂行条例,规定公费值百抽二十,所有旧征烟酒各税、概行废止。烟酒均凭印照销售及贩运。公卖费率每年修正一次,仍采招商包办制,但事实上各省捐亦多。1932年薰烟叶洋酒、啤酒、火酒改办统税。1933年7月,土烟改征土烟特税,土酒课征土酒定额税。此后,旧制的烟酒税及公卖费,则一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