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2013年2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标准
本标准(GB:10631-2013)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02月07日发布,自2013年03月01日正式实施;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提出,全国烟花爆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归口。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0631—200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本次修订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文件精神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求,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完善了术语和定义;
———调整了分类与分级,将烟花爆竹产品分为个人燃放类和专业燃放类两大类,并分别对药种、药量、规格、结构、材质、燃放轨迹、燃放效果等技术要求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在个人燃放类中取消了小礼花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中危险性较大的品种,在严格限定单筒内径、单筒药量、开包药量、总药量等安全技术指标的前提下,保留了小部分内筒型组合烟花;
———完善了包装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由全国烟花爆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49)归口。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0631—1989、GB10631—2004。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分级、通用安全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运输和储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产品,不包括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分类与分级
产品类别
根据结构与组成、燃放运动轨迹及燃放效果,烟花爆竹产品分为以下9大类和若干小类(各类及小类与美国、欧盟标准对照表参见附录A),产品类别及定义见表1。
产品级别
按照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大小,烟花爆竹产品分为A、B、C、D四级,具体见表2和表3。
消费类别
按照对燃放人员要求的不同,烟花爆竹产品分为个人燃放类和专业燃放类。
【注】表格、示例详情请见本标准(GB:10631-2013)出版文本。
安全质量要求
标志
5.1.1 产品应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志和流向登记标签。产品标志分为运输包装标志和销售包装标志。标志应附在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上不脱落。
5.1.2 运输包装标志的基本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箱含量、箱含药量、毛重、体积、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代号以及“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图案,安全图案应符合GB190、GB/T191要求。
5.1.3 销售包装标志的基本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含药量(总药量和单发药量)、警示语、燃放说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
5.1.4 专业燃放类产品应使用红色字体注明“专业燃放”的字样,个人燃放类产品应使用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的字样。摩擦型产品应用红色字体注明“不应拆开”的字样。
5.1.5 专业燃放类产品还应标注加工、安装方法,发射高度、辐射半径、火焰熄灭高度、燃放轨迹等信息。设计为水上效果的产品应标注其适用的水域范围。
5.1.6 标注内容正确且清晰可见,易于识别,难以消除并且与背景色对比鲜明。运输包装上的“消费类别”字体高度≥28mm,其他字体高度≥6mm,销售包装上的“警示语及内容”字体高度≥4mm,其他字体高度≥2.2mm。
5.1.7 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内容应符合GB24426的规定。
包装
5.2.1 产品应有销售包装(含内包装)和运输包装;销售包装与运输包装等同时,应同时符合销售包装与运输包装要求。
5.2.2 销售包装(含内包装)材料应采用防潮性好的塑料、纸张等,封闭包装,产品排列整齐、不松动。内包装材质不应与烟火药发生化学反应。
5.2.3 运输包装应符合GB12463的要求。
5.2.4 运输包装容器体积符合品种规格的设计要求,每件毛重不超过30kg。
5.2.5 水路、铁路运输和空运产品的运输包装应分别符合GB19270、GB19359、GB19433的技术要求。
5.2.6 专业燃放类产品包装(包括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应使用单一色彩(瓦楞纸原色、灰色、草黄)的包装,不应使用其他彩色包装;个人燃放类产品包装可使用对比度鲜明的彩色包装。
5.2.7 摩擦型产品包装应采取隔栅或填充物等方式。
外观
5.3.1 产品应保证完整、清洁,文字图案清晰。
5.3.2 产品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外型无明显变形、无损坏、无漏药。
5.3.3 筒标纸粘贴吻合平整,无遮盖、无露头露脚、无包头包脚、无露白现象。
5.3.4 筒体应粘合牢固,不开裂、不散筒。
部件
5.4.1 底座、底塞和吊线
5.4.2 引燃装置
(a)产品不应预先连接电点火头(舞台用焰火采取固定防摩擦且有短路措施的除外);
5.4.3 手持部位不应装药或涂敷药物。手持部位长度:C级≥100mm,D 级≥80mm。A 级、B级产品不应设计为手持燃放。
5.4.4 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应含漂浮物和雷弹。
5.4.5 其他部件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安装牢固,不脱落。
结构和材质
5.5.1 产品的结构和材质应符合安全要求,保证产品及产品燃放时安全可靠。
5.5.2 个人燃放类组合烟花不应两盆以上(含两盆)联结。
5.5.3 个人燃放类组合烟花筒体高度与底面最小水平尺寸或直径的比值应≤1.5,且筒体高度应≤300mm。
5.5.4 产品运动部件、爆炸部件及相关附件一般采用纸质材料,不应采用金属等硬质材料,以保证在燃放时不产生尖锐碎片或大块坚硬物。如技术需要,固定物可采用木材、订书钉、钉子或捆绑用金属线,但固定物不应与烟火药物直接接触。
5.5.5 带炸效果件和单个爆竹产品内径>5mm 的,如需使用固引剂,应能确保固引剂燃放后散开,固引剂碎片中不应含有直径>5mm 的块状物。
安全性能
5.6.1 药种
5.6.2 药量
5.6.3 安全性能
燃放性能
5.7.1 喷花类的喷射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D级≤1m,C级≤8m,B级≤15m。
5.7.2 各类升空产品效果出现的最低高度见表4。
5.7.3 发射升空产品的发射偏斜角应≤22.5°,造型组合烟花和旋转升空烟花的发射偏斜角应≤45°(仅限专业燃放类)。
5.7.4 A 级产品的声级值应≤120dB,B级、C级、D级产品的声级值应≤110dB。
5.7.5 个人燃放类产品燃放时产生的火焰、燃烧物、色火或带火残体不应落到距离燃放中心点8m 之外的地面。专业燃放类产品燃放时产生的火焰、燃烧物、色火或带火残体不应落到距离燃放中心点B级20m,A 级40m 之外的地面(特殊设计的专业燃放类产品除外)。
5.7.6 产品燃放时产生的炙热物与燃放中心点横向距离:C级≤15m,B级≤25m,A 级≤50m。
5.7.7 产品燃放时产生的质量>5g(纸质>15g,设计效果中的漂浮物除外)的抛射物与燃放中心点横向距离:C级≤20m,B级≤30m,A 级≤60m。
5.7.8 产品燃放不应出现倒筒、烧筒、散筒、低炸现象,且燃放后筒体不应继续燃烧超过30s;其他缺陷应符合GB/T10632的要求。
5.7.9 计数类产品,计量误差应在±5%的范围内。
5.7.10 计数类产品烧成率应>90%。
5.7.11 旋转类产品的允许飞离地面高度应≤0.5m,旋转直径范围应≤2m。
5.7.12 线香型产品不应爆燃,燃放高度1m±0.1m 时不应有火星落地。
5.7.13 烟雾效果不应出现明火。
5.7.14 玩具造型产品行走距离应≤2m。
【注】表格、示例详情请见本标准(GB:10631-2013)出版文本。
检验方法
6.1 标志检验:目测方法进行检验。
6.2 包装检验:目测及按相关包装标准执行。
6.3 外观检验:目测方法进行检验。
6.4 部件检验
6.4.1 底座牢固性和稳定性检验
6.4.2 引燃装置检验
6.4.3 底塞牢固性检验将主体(安装底座的产品不摘除底座)水平状拿住,从400mm 高处,向厚度为30mm 以上的硬木板上自由落下,每个样品重复3次,观察底塞是否开裂或跌落。
6.4.4 吊线牢固度检验:在吊线上加50g重物后吊起1min,观察吊线是否脱落或断线。
6.5 结构与材质检验:目测产品结构和材质是否符合5.5的要求,必要时解剖检测其结构。
6.6 药种、药量、安全性能检测
6.6.1 药种采用GB/T21242、GB/T15814.1标准方法进行。
6.6.2 药量采用计量合格且符合相应精度的天平进行检测。药量≤2g的,取10个(发)样品分别称量记录,最大值为产品药量;2g<药量≤25g的,取5个(发)样品分别称量记录,最大值为产品药量;药量>25g的,取3个(发)样品分别称量记录,最大值为产品药量。
6.6.3 安全性能检测
6.7 燃放性能检验
6.7.1 进行燃放性能检验时遇有下列情况,应暂停或终止燃放:
(a)风力超过6级或可能危及安全区内建筑物、电力通讯设施和公众安全;
(b)突然下雨、起雾等,妨碍燃放正常进行;
(c)发生膛炸、低炸、筒口炸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意外情况;
(d)现场燃放人员认为有必要暂停或终止燃放的情况。
6.7.2 发射高度的测定:可选用标杆、测距仪、经纬仪及其他仪器设备测定,允许误差:发射高度≤30m时,±2m;发射高度30m~50m 时,±4m;发射高度>50m 时,±8m。
6.7.3 发射偏斜角的测定:选择图1或图2装置,在观测点处将A 点对准发射点,透过透明板观察发射偏斜角。
6.7.4 声级值检验:随机抽取样品(爆竹10个、其他3个)进行声级测定,声级计水平放置安装在三角架上,吸音器中心线距地面1.5m,根据不同级别的样品,确定声级计与样品燃放点的水平距离:A 级为25m,B级为15m,C级为8m,D级为2m,燃放样品,记录声级数据,取最大值为样品的声级值。(环境条件:室外开阔平坦的硬性地面上,周围15m 内无声音反射的物件;环境噪音<60dB;风速<5级,无雨、雾。)
6.7.5 烧成率检验:将一定数量的产品燃放后,统计出烧成数与未烧成数,计算出烧成率。
6.7.6 抛射物检测:目测是否有金属抛射物,观察色火或炙热物是否在规定范围以内。用米尺测量有可能超过指定限度质量残渣离燃放点的距离,并用感量0.1g的天平称量其质量。
【注】表格、示例详情请见本标准(GB:10631-2013)出版文本。
检验规则
7.1 组批:以相同原材料、相同工艺条件、同一生产线和班次生产的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之前;
(b)停产半年以上再生产时;
(c)原材料、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
(d)监督检验部门提出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抽样方法:按GB/T10632规定执行。
7.2.3 型式检验项目:标志、包装、外观、部件、结构与材质、药种、药量、安全性能(烟火药涉及新材料的以及需检测的,应检测摩擦感度、撞击感度、静电感度、火焰感度和着火温度等项目)、燃放性能。
7.3 出厂检验和进货验收
7.3.1 出厂检验
7.3.2 进货验收
【注】表格、示例详情请见本标准(GB:10631-2013)出版文本。
运输和储存
8.1 运输:产品应符合国家对烟花爆竹运输的统一规定。
8.2 储存
8.2.1 产品储存应按GB11652要求存放在专用危险品仓库。仓库和储存限量应符合GB50161规定。
8.2.2 产品从制造完成之日起,在正常条件下运输、储存,保质期三年(含铁砂的产品保质期一年)。
【注】表格详情请见本标准(GB:10631-2013)出版文本。
附录
(资料性附录)
附录A
烟花爆竹分类与美国、欧盟标准对照表
表A.1 烟花爆竹分类与美国、欧盟标准对照表
附录B
烟花爆竹包装标志内容示例
以下示例的文字的字体大小应按照标准要求执行;销售包装和运输包装应按照标准执行;印刷的比
例应根据包装的大小规格确定。
图B.1 烟花爆竹销售包装标志内容示例1
图B.2 烟花爆竹销售包装标志内容示例2
图B.3 烟花爆竹运输包装标志内容示例
【注】表格、示例详情请见本标准(GB:10631-2013)出版文本。
参考资料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01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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