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烟台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是2018年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是烟台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区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等,参与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市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全市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承办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审查专项规划,审批或者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财政资金安排建议。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按要求开展全市辐射环境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全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八)牵头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工作。承担中央和省级部门对各级各有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生态环境质量责任情况督察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全市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重点问题进行督办落实。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全市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组织建设、管理全市环境监控执法信息系统,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全市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推行清洁生产,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制度和政策,研究提出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全市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指导、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统一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由市、县(市、区)承担的执法职责,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政策,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工作,协调推进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组织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队伍建设工作。
(十六)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我市生态安全,建设美丽烟台。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发布水资源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等工作,发布水环境信息;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两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2.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市水利局负责协调地下水监测信息发布。烟台市水文局负责对地下水实施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烟台市水文局应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3.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市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按照权限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按照规定权限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指导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烟台海事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市市场监管局指导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核发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和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在生产工艺装置中用于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加工操作的中间罐体)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4.关于矿井关闭的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应急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5.关于成品油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协调对接省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有关工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市应急局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6.关于城市生活噪声、建筑噪声、建筑施工扬尘、饮食业油烟等监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大气、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全市大气、噪声环境保护工作。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道路挖掘、道路保洁作业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等污染的监督执法工作。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控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建立完善城市噪声、大气环境治理沟通协商机制,共同推进污染防治工作。
内设机构
办公室(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联络办公室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和后勤保障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材料起草、综合性调研以及重大专题调研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对外交流与合作。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国际环境条约市内履约工作,组织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牵头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工作,负责对全市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重点问题进行督办落实。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综合与科技科
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组织编制生态环境综合性功能区划,协调、审核专项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规划。牵头承担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承担环境与健康管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等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清洁生产规划、政策措施,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承担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和循环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法规与标准科
组织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组织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普法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工作,协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应对工作。
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分局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分局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按照规定承办全市生态环境行政表彰有关工作。
财务与审计科
编制本部门预决算,组织提出市级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资金安排建议。承担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分局、直属单位相关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分局及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挂生态环境监测科牌子)
组织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和环境统计的政策、规划、制度。负责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减排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分解、落实环保约束性目标,监督考核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和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管理市级环境监控执法信息系统。
自然生态保护科(挂土壤生态环境科牌子)
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全市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协调、监督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土壤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监督指导全市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水生态环境科
拟订全市水生态环境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水功能区划,开展水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估。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海洋生态环境科
负责全市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和区划,负责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组织开展全市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管工作,监督协调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工作。监督全市陆源污染物排海,监督管理入海排污口设置,承担海洋倾倒区管理相关工作。
大气环境科
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大气、噪声、光等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制度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市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和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建立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拟订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市重大活动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承担全市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清洁发展机制相关工作。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挂固废与环境安全应急科牌子)
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组织编制、修订生态环境应急预案。负责生态环境应急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按照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以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相关工作。
行政许可科
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涉及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生态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承担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省市确定的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的区域、流域和企业实施限批。
机关党委(党建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等工作,指导分局党建工作。
烟台市环境监控中心
(一)承担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及河流断面水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网络的规划建设、日常监控、预警预报、比对检查、数据发布和统计分析。组织开展对第三方运维进行现场检查和质控管理。
(二)承担全市机动车排气监控平台和遥感监测平台、加油站与储油库在线监控平台的维护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进行技术监督与抽测。
(三)承担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限制类进口固体废物等申报登记和环境应急的相关技术支持工作。
(四)承担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和生态环境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现任领导
山东省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党组书记:王德胜
山东省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王颖(女)
山东省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徐世刚(正县级)
山东省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黄渤海新区分局党组书记:王钧
山东省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孙朝晖
山东省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山东省烟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李明
山东省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董利国
参考资料
主要职责.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政府门户网站 市生态环境局.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网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4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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