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对为保卫国家、民族和社会利益而牺牲的人员所进行的纪念活动,泛指为正义事业死难的人进行的各种形式的纪念活动;以教育、鼓舞和激励社会全体成员发扬献身精神的一种政治社会行为。
褒扬活动
各国对烈士都有褒扬活动,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褒扬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①兴建烈士纪念建筑物。苏联在莫斯科附近泽林诺格拉特建造“莫斯科保卫者纪念碑”,碑前是安葬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保卫莫斯科而牺牲的无名战士的烈士公墓;朝鲜平壤牡丹峰畔的“朝中友谊塔”,里面安放着两卷红皮精装的中国人民志愿军烈士名册;英国伦敦有“第一次世界大战阵亡将士纪念塔”;美国华盛顿波托马克河对岸有“海军陆战队伊沃吉马岛(即硫磺岛)战役纪念碑”。阿尔及利亚、突尼斯、秘鲁、阿根廷、布隆迪等国家也都为其争取国家和民族独立自由而牺牲的人民建有烈士纪念碑或独立纪念碑、烈士陵园等。②举行悼念活动。法国巴黎等地的许多劳动者,每年5月的最后一周来到位于巴黎拉雪兹神甫墓地北角的“巴黎公社社员墙”,悼念在1871年5月巴黎公社起义中壮烈牺牲的公社社员。美国联邦政府规定每年5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一,为美国、美国领地、美国武装部队悼念在战争中牺牲的美国公民的法定纪念日。在纪念日里,各州举行悼念活动,并以联邦政府名义向弗吉尼亚州阿灵顿国立公墓中的无名英雄墓敬献花圈,作为全国悼念活动的代表。③对于烈士家属给予优厚的待遇,以保障其生活。
中国
在中国历史上,封建王朝有不少类似褒扬烈士的活动:①设坛吊祭死难的将士。明朝朱元璋于洪武“三年十一月己亥,设坛亲祭战没将士”(《明会要·恤死事》)。②瘗埋战地遗骸。汉献帝延康元年(220),令“士卒死亡者,郡国给椟殡敛,送至其家,官为设祭”(《三国会要·兵政》)。③发给死难将士丧葬费用。明洪武中,令“阵亡病故军给丧费一石,在营病故者半之”(《明史·食货志》)。④对死难将士家属给予廪食抚恤,免除赋税劳役等。曹操于汉献帝建安十四年(209),令“死者家无基业不能自存者,县官勿绝廪,长吏存恤抚循”(《三国会要·兵政》)。辛亥革命后,为纪念在1911年4月27日同盟会举行的广州起义中死难的烈士,由华侨捐资襄赞,在广州东北郊白云山下的黄花岗上,修建了七十二烈士陵园。在抗日战争前后,国民政府颁发过《国葬法》、《褒扬抗战忠烈条例》、《抗战特殊忠勇官兵表扬办法》等法规,褒扬的主要办法有政府明令褒扬、政府题颁匾额、举行国葬或葬入葬墓园,以及入祀忠烈祠、建坊、立塔等。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土地革命时期,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建起一座“红军烈士纪念塔”(见彩图[江西省瑞金红军烈士纪念塔]),在附近还建有纪念著名烈士赵博生、黄公略的“博生堡”、“公略亭”。以后各个革命战争时期,都制定了有关褒扬
革命烈士抚恤烈士家属的行政法规,修建了一些纪念著名烈士和重大战役的建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优待抚恤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的条例中,都有关于褒扬烈士的规定。1980年6月,国务院又专门制定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使审批和褒扬烈士工作更加制度化。1958年,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建立了人民英雄纪念碑,以纪念1840~1949年为中国革命而献身的人民英雄。(见彩图[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
范围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授予革命烈士称号:①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者;②对敌作战受伤致残后不久(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者;③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时牺牲,或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者;④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以及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或在敌人狱中病故者;⑤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而壮烈牺牲者。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也可授予革命烈士称号。据1983年底统计,自辛亥革命以来,历次革命战争和革命斗争中光荣牺牲的中华民族优秀儿女,经批准授予烈士称号的,全国共有150万。
内容
烈士褒扬的内容包括:①经批准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由民政部向其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②各级人民政府搜集、整理革命烈士斗争史料,编印《革命烈士英名录》,为著名的革命烈士立传,上演、放映歌颂烈士的戏剧、曲艺和影视片等。③兴建和管理烈士纪念建筑物,将烈士事迹和烈士遗物、遗像、遗著等在烈士纪念堂(馆)或革命历史博物馆、文化馆展出,供人民群众瞻仰、参观。全国有烈士陵园和纪念馆、塔、碑、亭近5000处。1986年国家规定,对这些纪念物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分为:甲,全国重点保护单位;乙,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单位;丙,县(市)保护单位。其中,列为第一批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的有32处,如李大钊烈士陵园(北京市海淀区)、华北军区烈士陵园(石家庄市)、辽沈战役烈士陵园(锦州市)、江西省革命烈士纪念堂(南昌市)等。④各地组织青少年到烈士纪念场所举行团日、队日活动;传统节日(清明节)期间,人民群众自觉地前往烈士陵园、烈士纪念堂(馆)等地参观凭吊,寄思明志。⑤抚恤和优待烈士家属。
社会意义
中国的烈士褒扬,已经构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表现在:①搜集和整理烈士的事迹等资料,为国家精神文明建设宝库积累宝贵的精神遗产。②以纪念场所作为社会教育的阵地,激励人们以烈士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来规范自己的社会行为,培养先进的社会意识,倡导新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相关政策
2011年7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明确提出,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条例规定,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同时,根据条例,烈士遗属除享受烈士褒扬金外,属于《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
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对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符合条件可享受定期补助作出规定。条例明确,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2022年3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创新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时代的先锋,英烈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宝贵精神财富,是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不懈奋斗的力量源泉。随着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弘扬英烈精神,赓续红色血脉,让红色江山代代相传,成为时代赋予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使命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