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防治工程
系统工程类型
灾害防治工程,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维护勘查—设计单位的正当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基本定义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项目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分析当前项目管理的难度,提出基于W ebServer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思路、系统网络平台的构建、系统技术的构成以及系统的主要功能,阐述系统实施的关键性问题。
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防治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持有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是指通过有效地质工程手段,改变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条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业务范围
第五条 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二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 15%;
(四)具有与所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五)单位注册资金12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一项(含)以上中型或二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6%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四)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五)单位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工程技术骨干接受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
(二)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会计师和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4%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在二分之一左右。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四)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五)单位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5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甲级、乙级、丙级施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承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一)甲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各种等级(规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二)乙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中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三)丙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分级(规模)参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级表。见附表(略)。
第九条 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限定的承接工程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不得越级承接工程项目。
资质审批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应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下列审批材料:
(一)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所有制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四)单位管理水平及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证明文件;
(五)主要技术人员及技术装备情况(中、高级技术人员应附职称复印件);  (六)单位资历和主要业绩(主要工作成果和获奖证明);
(七)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的证明;
(八)注册资金证明;
(九)单位开立账户的银行及账号;
(十)施工工程有关的证明文件(施工合同文本、施工工程成果鉴定证明和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反馈意见);
(十一)申请甲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还应提交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资质等级的书面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资质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申请人自下发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管理部门领取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资质管理部门应限期要求申报单位补交。逾期不补交,视为放弃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把丙级施工单位的审批结果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资质管理部门分批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布获得资质的单位名单和资质级别。公告费由申报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含正本和副本,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冒用,擅自印制或伪造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在申请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时,应向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出示资质等级证书,取得工程项目后须到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项目登记。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检制度。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并作为地质灾害防治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定级的依据。
年检时间和年检内容由资质审批管理机关决定。
第十五条 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建立《施工业务手册》。《施工业务手册》是核定单位资质等级的重要依据。《施工业务手册》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资质定级满3年,完成两项以上本等级规定的地质灾害施工项目,其它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可申请升级。
对符合升级标准的升级申请,经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发给相应级别的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申请资质升级的单位,除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施工业务手册》复印件。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注销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向资质管理部门交回原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或者核定等级后,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报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并交回其资质等级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应向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遗失资质等级证书,必须先向资质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二十条 申请人采取欺骗手段领取的地质灾害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无效,一经发现由原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的部门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质予以降级:  (一)施工单位连续两年资质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二)造成一起三级或两起(含)以上四级工程质量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资质等级证书:
(一)转让、冒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
(二)施工单位在资质等级证书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
(三)不按时报送年检表和核定资质材料的,又未及时报告理由的;
(四)违反第十八条规定,不及时办理手续的;  (五)施工单位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不进行登记或超越核定的施工业务范围从事施工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活动造成损失的,以及擅自印制、伪造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专业
灾害防治工程(代码 081004W)属于工学大类,环境与安全类。
灾害防治工程专业主要是研究各类自然及人为灾害的防治与处理。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灾害学、普通化学、工程力学、测量学、工程制图、微生物学、水力学、电工学、环境监测、环境工程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外语、计算机技术及绘图、污染物监测和分析、工程设计、管理及规划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灾害防治方面的基本能力。
专业培养目标
主要培养掌握各类自然及人为灾害的防治与处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能熟练地运用所学的知识进行工程灾害的预防与处理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过学习,将具备了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1、掌握、了解各种自然和人为灾害的基本原理和发生规律;
2、具备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灾害项目的规划、设计、研究、评价及管理能力;
3、具备在国土资源开发引起的地表沉陷、岩体破坏、山体滑坡、地下水流失等灾害的科研、评估等部门的从事技术和管理的能力;
4、对拟建工程中防灾减灾进行评估论证;
5、运用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进行灾害的预测、防治及善后处理。
主要课程
土木工程概论、岩石力学、灾害地质、土力学地基基础、信息系统开发与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原理、钢结构、结构防火防爆、工程抗震学及工程抗震、水土流失及沙尘暴防治、结构加固及维护、可靠度分析等。
相近专业
环境工程(081001)、安全工程(081002)、水质科学与技术(081003W)、环境科学与工程(081005S)、环境监察(081006S)、雷电防护科学与技术(081007S)、核安全工程(081008S)、环保设备工程(081009S)。
就业方向
本专业的毕业生可以在一些与灾害防治有关的设计单位、评估单位、施工企业、政府部门等从事相关工作,也可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
开设院校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24 18:11
目录
概述
基本定义
主要内容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