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成立,1993年4月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宣布解散。
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成立。
根据中葡两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届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
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制定颁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任务是,经过深入调查和广泛咨询起草基本法。主任委员为姬鹏飞,副主任委员为胡绳,王汉斌,
马万祺,
何鸿燊,
雷洁琼(女)钱伟长,
何厚铧,薛寿生,李后,周鼎(后改为郭东坡)。秘书长鲁平,副秘书长
诸桦(女),胡厚诚(后改为宗光耀)。
起草委员中有22位熟悉澳门情况的澳门地区委员,也有包括一些参加过香港基本法起草工作的委员在内的26位。经过4年半左右的努力,起草委员会于1993年1月内地委员召开的第九次全体会议上正式通过澳门基本法(草案)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设计方案。1993年3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完成了立法程序,并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形式正式颁布。
1993年4月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宣布解散。此后澳门地区委员与原
澳门基本法咨委会委员一起,于同年9月组建了
澳门基本法协进会,在后过渡期对基本法进行全面宣传与推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