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总督(Governor-General of
Australia)是
英国国王在澳大利亚联邦的代表。按照现行的澳大利亚法律,澳大利亚为
英联邦成员,英国国王是澳大利亚的国家元首。因此,澳大利亚总督在一般情况下代表英国国王行使着国家元首的职务。
作为英国国王的
全权代表,澳大利亚总督在法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利。宪法赋予他国家的最高
行政权。他也是三军统帅,可以制定和取消法令,并且有权任命和罢免议会,各部部长和
总理。但是,按照英国的
西敏制传统惯例,总督一般不干涉行政,并按照总理的建议行使权力。
同样,法理上总督由总理提名,而由君主任命。但自从英国在1930年代确认了各自治领地独立地位以后,君主就没有拒绝过
澳大利亚总理的提名。同样的,在总督任命的问题上,君主只遵循澳大利亚总理的意见,而不考虑
英国首相和议会的建议。实际上,总督的任命和罢免都掌握在澳大利亚总理手中。
这些法理上的和惯例上的矛盾有时会造成争议。在1975年的宪政危机中,总督约翰·克尔以总理无法将
预算案通过
参议院为由,解散了
爱德华·高夫·惠特拉姆任总理的政府。当时,
伊丽莎白·亚历山德拉·玛丽·温莎女王决定不予干涉,宪政危机必须由澳大利亚自行解决。约翰·克尔的举动此后一直被争议。反对者认为法律上,按照
西敏制的惯例,总督不应解散在
众议院拥有多数支持的政府。政治上,反对者认为一个非民选的总督不应有权解散由人民选出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