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恢复建于1978年7月,现在全院在职干警84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4人,检委会委员7人,检察员44人,助理检察员9人,干警全部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本科学历62人,硕士研究生学历3人,现有检察技术办公楼两幢,面积4689平方米。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全面开展。
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秘、会议组织、工作协调、催办查办、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人民代表联络以及机要、保密、外事等工作。负责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本院检委会日常工作。
2、政治处
负责干部考察、任免、奖惩、工资及老干部管理等工作。宣传教育科负责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学历教育和党性党风教育等工作。
3、行政装备科
负责本院的交通通讯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负责本院机关基本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工作;承担本院机关经费及基本建设、外事等各种经费的申请、核算、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负责市检察院机关财务、物业、基本建设、环境秩序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车辆管理、水电管理、食堂管理、绿化、医疗保健、爱国卫生、交通安全等工作。
4、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协助做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工作;负责落实安排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参加执法检查、了解检察工作情况等监督活动;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处理结果;协调解决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协调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对相关业务部门落实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检察长和相关业务部门反馈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对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移送、督办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承办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5、侦查监督科
承办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批准或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6、公诉科
承办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7、监所检察科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科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负责协助本院行政装备部门搞好检察信息化建设中的有关信息技术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设施配置、安装及互联网站、局域网络的安全运行及管理工作。
9、控告申诉科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10、民事行政检察科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11、反渎职侵权局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12、反贪污贿赂局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13、司法警察大队
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实施跨区域警务协助;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概况
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检察事业只有深深根植于人民群众,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才能更好地应对新时期、新形势的挑战。潜江市人民检察院网站的正式开通,就是为了进一步深化和落实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人民赋予的检察权始终为人民谋利益。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通过这个窗口,进一步加深对潜江检察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进一步加强对潜江检察工作的监督,积极为我们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我们将依靠你们的监督与支持,努力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谋划和改进检察工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宗旨,切实发挥服务发展、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应有作用!
工作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以及渎职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现任领导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刘红江
副检察长:梁为华、昌力
获得荣誉
2017年11月,潜江市人民检察院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