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贻明
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
潘贻明,男,汉族,1954年6月出生,广东河源人,197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2月参加工作,大学普通班学历。曾任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人物履历
1972.02-1976.01 龙南县南亨公社罗田大队知青
1976.01-1979.01 江西师范学院外语系英语专业学生
1979.01-1980.11 赣州地区教研室教研员
1980.11-1984.10 赣州地区教育局秘书科科员、副科长
1984.11-1989.06 赣州地委办公室干事、秘书、秘书科科长
1989.06-1992.09 赣州地委办公室副主任
1992.09-1994.12 赣州地委政研室主任
1994.12-1996.01 赣州地委副秘书长(正县级)
1996.01-1997.01 石城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7.01-1999.08 石城县委书记
1999.08-2004.04 会昌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其间:1999.08-2001.07参加华东师大人文学院在职人员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结业;2001.03-2001.07参加中央党校县委书记进修班学习)
2004.04-2005.12 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会昌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5.12-2006.11 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6.11-2011.09 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市总工会主席
2011.08-2015.01 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副巡视员
2015.02 退休
人物事件
涉嫌违纪
2023年4月20日,据江西省纪委监委消息: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潘贻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江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3年7月,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对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潘贻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潘贻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滥用职权、退而不“休”,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宴请和旅游安排;组织意识淡漠,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组织人事工作中搞权钱交易,破坏选人用人风气;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贪图享乐,搞权色、钱色交易,对家人失管失教;利用职务便利或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土地出让、承接工程、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潘贻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潘贻明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决定逮捕
2023年8月,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副巡视员潘贻明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潘贻明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3年10月,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副巡视员潘贻明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潘贻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潘贻明利用担任会昌县委书记,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潘贻明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3年11月9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潘贻明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贻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5年2月,被告人潘贻明利用担任会昌县委书记,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接、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42.569万元,其中18.9万元未遂。
2015年2月至2022年,被告人潘贻明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个人在项目承接、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15.3043万元,其中55万元未遂。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潘贻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潘贻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13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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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人物履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