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民政局是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44号)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潍发〔2010〕3号),设立潍坊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承担中共潍坊市社会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
(五)拟订全市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市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与邻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福利彩票的管理、销售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管理国家、省和市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
(十四)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政务服务工作,依法承担划转到市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全市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健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健委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起草维护老年人权益以及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在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分配、救助对象资格确认、资金使用安全等方面,加强工作协调衔接,确保应助尽助。
3.关于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做好救助管理机构内的服务管理及流浪乞讨人员的返乡护送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及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市卫健委负责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市城管局负责做好对露宿街头人员、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防范、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市政公共设施等行为。引导和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市交通局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船)凭证提供便利,为救助管理机构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市教育局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在日常巡逻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救助工作。市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
4.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市司法局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市级行政复议案件;市民政局按照集中复议职权的规定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其他相应职责,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信访接待室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维护稳定、应急管理等工作;受理、协调、督办信访事项;组织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局机关调研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务群团、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拟订全市民政系统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规划财务科。
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管理制度;分配管理民政事业资金和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局机关并监督所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管理;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四)优抚科。
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指导监督国家和省市各项优抚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申报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申报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申报市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建设。
(五)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转业士官、复员干部、跨市异地安置退役士兵档案的接收、审核和移交,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下达安置计划,指导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管理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和护理费审批;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
(六)救灾科(挂社会救助科牌子)。
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承办中央、省和市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救灾捐赠;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并承办中央、省和市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市区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指导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等救助的相关政策。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挂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牌子)。
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城乡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组织、指导福利彩票的管理、销售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和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八)社会事务科(挂市地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国家和省有关婚姻、收养、殡葬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承办全市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承办涉港澳台居民、华侨收养登记工作;负责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承办全市经营性公墓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承办市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县际边界争议;承办与邻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地名规划和信息化建设,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审核申报本市行政区划、边界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承担市地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现任领导
局长:葛英煜
副局长:汤振国
办事指南
潍坊市城区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
救助对象
(一)中心城区(奎文、潍城、坊子、寒亭、高新、经济、滨海、峡山)范围内常住户口,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家庭,均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1、因遭遇火灾、水灾等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及其他突发紧急事件,造成基本生活设施破坏,无生活自救能力,家庭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
2、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低保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50%之内的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中因患大病、重病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明显高于家庭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期间,家庭生活存在严重困难且一年内未获得其他救助的;
5、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00%-200%范围内的重度残疾人,因患大病、重病、上学等支出费用高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0%-200%范围内的单亲家庭,因患大病、重病、子女上学等支出费用高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因打架斗殴、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3、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4、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材料的;
5、拒绝管理机关调查家庭收入情况,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家庭收入虚假证明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救助的。
救助标准
各区根据各自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的困难类型确定当地的救助标准。
(一)救助金额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确定,每户全年不超过两次,救助金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4000元。
(二)只适用类别“4”的临时困难救助,每户每年救助款不超过1500元。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期间,一年内获得其他机构救助,但救助金额不足1500元的,也可以申请类别“4”的临时救助,但临时救助与其他机构救助总金额全年不超过1500元。
(三)低保家庭特困新生入学救助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潍民字[2010]42号)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采取一事一批的方式,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大病、重病已支付的医疗费收据、有关病历,学籍证明、婚姻证明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二)公示。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后,由村委会(社区)单独或协助镇政府(街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城区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在村委会(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三)审核、审批。镇政府(街道)进行审核,并提出临时困难救助初步意见,报区民政部门批准后拨付资金。
(四)临时困难救助金由镇政府(街道)按照批准的救助金额于当日一次性发放给申请人。在特殊情况下,区民政部门也可直接发放……
所获荣誉
2024年9月,入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拟表彰名单(公示期为2024年9月26日至10月8日)。
地理位置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6396号阳光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