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
天津市滨海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与天津市滨海新区监察局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个牌子,受区委和市纪委的双重领导,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区监察局列入区政府序列,受区政府和市监察局的领导。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中央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区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区委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镇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三)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并协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工作。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区属各部门、各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按职权范围决定或取消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
(五)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镇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六)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作出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教育工作;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本区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方面的规定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