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期时间是指许可装卸时间截止后到实际装卸完毕的时间。
限定滞期
限定滞期期间(limited demurrage period)
限定滞期期间,是在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船舶滞期限定时间。在该限定期内,如果船舶发生滞期,承租人按合同规定的滞期费率支付给船舶出租人滞期费。但是,如果在“限定滞期期间”届满时仍未完成货物装卸,或由于承租人的原因使船舶继续停留在港内,该船舶称为“滞留船舶(vesselunder detention)”。对此,船舶出租人可向承租人提出“滞留损失”赔偿。有关滞留损失赔偿的计算基础,一般在合同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而是依据发生延滞这一事实和当时租船市场的运费水平予以计算。
非限定
非限定滞期期间(unlimited demurrage period)
非限定滞期期间,是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船舶发生滞期时的时间长短,而只是确定了滞期费率。因此,原则上船舶的滞期时间可以是无限止的,也不存在船舶滞留损害的问题,船舶出租人只能按合同中确定的滞期费率要求承租人支付滞期费。
然而,有时虽然在合同中没有明确滞期的限定期间,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有关法律或海商法中,或合同仲裁条款限定的仲裁地点的适用法中,对船舶的滞期期间有明确规定,船舶出租人同样可以向承租人提出船舶延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