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9月21日,
法国租借地广州湾由我国收回,以原范围划设市治,定名“湛江市”。
1946年2月15日成立湛江市政府,为省辖市,并隶属广东省第七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1948年3月改隶第八区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1949年5月,改隶第十四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公署设于湛江。
1949年12月初,中共南路地委、广东省南路专员公署在廉江成立,辖湛江市、北海市和钦县、防城、合浦、灵山、海康、遂溪、廉江、化县、吴川、梅茂、电白、茂名、信宜县;同年12月19日,湛江解放,仍为省辖市,南路公署迁湛江市赤坎。
1950年4月1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成立;同年8月,南路专员公署改为高雷专员公署,辖徐闻、海康、遂溪、廉江、化县、茂名、信宜、电白、梅茂、吴川县,划出合浦、灵山、钦县、防城4县设合浦专区。
1952年11月,中共粤西区委和粤西行政公署由江门迁至湛江市赤坎,辖湛江市和台山、开平、恩平、阳江、阳春、茂名、信宜、电白、化县、吴川、廉江、遂溪、海康、徐闻、东海县,中共高雷地委和高雷专署同时撤销。
1956年2月,中共粤西区委改为中共湛江地委、粤西行政公署改为湛江专员公署,辖湛江市和徐闻、海康、雷东、遂溪、廉江、化县、吴川、电白、阳江、阳春、信宜、茂名县。专员公署驻
湛江市。
1958年10月,中共湛江地委和合浦地委、湛江专署和合浦专署合并,改称为中共湛江地委和湛江专员公署,辖湛江市、茂名市、北海市和合浦、浦北、灵山、钦县、防城、东兴各族自治县、钦北壮族自治县、徐闻、海康、遂溪、廉江、吴川、化县、茂名、信宜、电白、阳江、阳春县。
1983年9月,湛江地区建制撤销,湛江市和茂名市改为省辖市,实行市领导县新体制。原湛江地区所辖的吴川、徐闻、海康、遂溪、廉江县划入湛江市;电白、化州、高州、信宜县划入茂名市;阳江、阳春县划入江门市,后又划出成立阳江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