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民委主要职能:
主要职能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州委、州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我州有关民族工作的任务和发展规划,拟定全州有关民族事务的地方性规章,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负责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
(五)协调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全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调查分析我州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和社会发展情况,参与拟定我州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对我州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配合参与西部开发、扶贫事宜。参与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智力支边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项工作。负责我州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组织州民委委员开展活动,协调委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
(八)参与研究我州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我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编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各县市民族工作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
(十四)举办州委、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调整
依据州政办发〔2010〕49号通知,有如下职责调整:
(一) 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二)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州民委委员单位等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四)加强监测和分析民族关系,配合协调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职责。
(五)加强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教学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