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9月,
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指令中国政府赔偿“湖广铁路债券案”原告的债券本息,承担
诉讼费4300万美元,并称如果中国政府对判决置之不理,
美国法院将扣押中国在美国的财产,强制
执行判决。
湖广铁路债券是
清政府于1911年5月与
西方四国银行签订的
借款合同。这笔为期40年、数额600万金英镑的借款自1936年起即无人支取利息,1951年本金到期时也无人要求偿还。1979年
中美建交后,几个美国人以持有债券为由,向美国
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诉讼,要求中国政府偿还本息2.2亿美元。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居然受理,并于1979年11月13日悍然向中国外交部长发来
传票,要中国政府在20天内应诉。
美国法院这种做法公然违反了公认的国际法
主权豁免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任何国家的法院无权传唤另一个
主权国家的政府出庭,况且湖广铁路借款本身是一笔“
恶债”,新中国政府也没有义务偿还。鉴此,中国政府理所当然地退回了美国法院的传票。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竟然作出了“
缺席判决”。对此,中国外交部向美国务院提交备忘录,严正指出,如果美国法院无视国际法,
强制执行上述判决,扣押中国在美国的财产,中国政府保留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
美国政府对法院施加影响,以该案涉及美国重要
国际关系为由,要求法院撤销缺席判决。由此引起的
中美关系危机得以缓解。